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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6-08-31 14:02:41浏览量:160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纠纷。

  二、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1、无独三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上的牵连。这一点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牵连。其二,这种法律关系的牵连是民事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牵连,而非一般感情、事实上的牵连或其他法律上的牵连。(3)

  2、当事人一方与无独三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了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本诉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虽然是违约一方,但造成这种不利后果则是由于第三人与该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这也正是无独三同本诉当事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

  3、无独三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本诉案件之处理结果而定。也就是说在确定无独三时,其权利、义务是并不确定的,他仅仅是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否承担则因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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