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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公证

发布时间:2016-12-27 17:05:18浏览量:941

  涉外结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流程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如:

  (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2)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

  (3)解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关系等。

  涉外结婚公证的办理程序

  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涉外婚姻公证包括结婚、未婚、未再婚、离婚四类公证。

  结婚公证

  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结婚证原件。

  注:婚姻法颁布以前结婚,没有结婚证的提交单位或知情人(两名)出具的结婚证明,内容为×××与×××于××××年××月××日在××市(县)按照我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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