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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发布时间:2017-03-28 22:10:29浏览量:652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一、分类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二)申请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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