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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0-02-10 09:09:22浏览量:392

  在谷歌退出中国风声四起的当口,高调登场的山寨搜索引擎 “谷姐”赚足了眼球,除频频在媒体上亮相曝光外,其创始团队近日还主动放出风投前来接洽的消息。昨天,不堪骚扰的谷歌终于发律师信,指其侵犯商标权

  高调亮相引来律师信

  在谷姐(goojje.com)网站上,操作界面与谷歌非常相似,只是“google”变成了“goojje”,汉字“谷歌”也变成了“谷姐”,充满了娱乐精神。在长期的猛烈炒作之下,谷姐引来了大量网民的好奇围观,访问流量节节攀升,连记者采访都要提前发邮件预约。

  对于“姐”的反复骚扰,“哥”不再保持缄默。昨天,一直埋头处理在华事务的谷歌终于握起了拳头,虽然官方尚未发表声明,但记者通过内部渠道获取的一份扫描件显示,美国谷歌公司(Google Inc.)已委托一家北京律师事务所向谷姐发去了律师信,直指对方在未经谷歌公司授权,在网站上使用了摹仿和抄袭谷歌公司拥有在先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彩色Google字母标识和LOGO,使公众误以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

  记者还获悉,谷姐团队还收到一封需签署的承诺书,被要求在3日之内停止使用相关的侵权标识、LOGO和商标。在与谷姐创始人进行求证时,对方确认了这一消息。

  幕后团队的身份猜测

  谷姐似乎早已预估到了这一风险,其创始人称已咨询过相关律师,放言如果谷歌执意打官司的话,他们也会奉陪到底。

  “若真的上法庭,种种情况对于谷姐都很不利。 ”知识产权律师姚克枫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尽管谷姐的网站标识并非完全照抄,但只要相似度高,就可按《商标法》判其侵权;即使“Google”相关LOGO和标识的商标使用权并未被申请注册,但谷歌使用在先,按《著作权法》仍可判谷姐侵权;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谷姐也可能败诉。

  关于商标的法律规定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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