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通则中,与法人有关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有多个,例如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等等,为了厘清不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和界限,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判断依据模糊、判断标准不清、判断结论不准等问题,最高法制定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那么,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法人是如何规定的呢?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3、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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