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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车祸中受伤住院治疗,全部医疗费先由我个人垫付。其中一部分是医保范围内的基本药品器械手术费用,有一部分是比较贵的自费费用。现在总额的60%已经由肇事方的车险公司赔付。另外我又投保过某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险,可以赔付住院治疗的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但现在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肇事方已经赔付的医疗费总额超过了医保范围内的总费用,并且未经医保系统结算。我认为肇事方已经赔付的费用应当是医保范围内是60%,医保范围外自费也是60%,医保范围内还有40%应当由某保险公司赔付。某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保险纠纷 2022-09-29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祸受伤住院费用一般先由受害人自行垫付,然后向肇事方进行追偿。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方补充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车祸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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