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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终止合同》合同标明甲方在2020年5月6日前归还乙方已付款项,违约需支付原《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10w。。。。?现甲方付款时间为5月7日,虽违约但只超时2天,这种情况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是否过高?

合同纠纷 2022-10-06 15: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是违约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补救措施,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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