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18日和23日,被告人彭*分别在遂宁市城区网吧内上网至凌晨后,先后在遂宁市城区三清街总工会小区停车棚内盗窃作案三次,共盗得电动三轮车电瓶三组,销赃获款人民币444元。经鉴定,涉案的三组电瓶价值人民币9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监控刑事拍照、辩认笔录、挡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前科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的刑期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向各被害人退赔其盗窃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