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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1992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伙同马*、马*、明*、王*(均已判刑)、马*(已死亡)、张*(另案处理),来到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城街14委10组林*议价粮店,王*进屋佯装买粮,李*等人先后冲进室内,用刀逼店主被害人沈X福拿钱,马*持刀将沈X福的胸部、面部刺伤。李*等七人共抢走现金人民币35000元、七台河市矿务局职工债券13000元,后七人逃离作案现场。所抢现金、债券被七人分掉挥霍。经法医鉴定:沈X福所受损伤属轻伤。

2.1992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伙同马*、明*、马*、张*来到肇*意乡公营子村朱XX家中,李*等人掏出尖刀将朱XX妻子刘XX、朱XX的女儿朱XX逼住要钱,后朱XX提出去别人家借钱,马*便与朱XX出去借钱,在借钱过程中被村民发现,李*等人便逃离现场。

3.1994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伙同马*、李*、马*、吕*、孟*(均已判刑)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五路水果批发市场后侧被害人李XX存放香蕉的库房处,此时李*躲起来,由孟*望风,李*、马*、马*与吕*闯入室内,持刀、枪威逼李XX,抢走现金700元,后李*等人逃离作案现场。所抢钱款被李*等人分掉后挥霍。

综上,被告人李*抢劫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5700元、七台河市矿务局职工债券13000元。

经侦查,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李*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解在第3起抢劫犯罪中,其没有用所携带的枪支威胁被害人。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在起诉指控的3起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李*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第2起抢劫犯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3.被告人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1992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伙同马*、马*、明*、王*(均已判刑)、马*(已死亡)、张*(另案处理),来到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城街14委10组林*议价粮店,王*进屋佯装买粮,李*等人先后冲进室内,用刀逼店主被害人沈X福拿钱,并将沈X福的胸部、面部刺伤。李*等七人共抢走现金人民币35000元、七台河市矿务局职工债券13000元,后七人逃离作案现场。所抢现金、债券被七人分掉挥霍。经法医鉴定:沈X福所受损伤属轻伤。

2.1992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伙同马*、明*、马*、张*来到肇*意乡公营子村朱XX家中,李*等人掏出尖刀将朱XX的妻子刘XX、朱XX的女儿朱XX逼住要钱,后朱XX提出去别人家借钱,马*便与朱XX出去借钱,在借钱过程中被村民发现,李*等人便逃离现场。

3.1994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伙同马*、李*、马*、吕*、孟*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五路水果批发市场后侧被害人李XX存放香蕉的库房处,此时李*躲起来,由孟*望风,李*、马*、马*与吕*闯入室内,持刀、枪威逼李XX,抢走现金700元,后李*等人逃离作案现场。所抢钱款被李*等人分掉后挥霍。

综上,被告人李*参与抢劫犯罪三起,抢劫钱款共计人民币35700元、七台河市矿务局职工债券13000元。

被告人李*于2014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

(一)书证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是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李**抓获归案。

2.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马*、李*、马*、明*、王*、孟*、吕*均因抢劫罪被判刑。

3.户籍证明,证实在案发时被告人李*系成年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姜XX的证言,证实1992年11月30日晚5点多,其正在肇源县民意乡公营子村自家的食杂店内卖货时,同村朱XX家姑娘朱X梅(朱XX)进屋,要借两千元现金,其说没有那么多,朱X梅说有多少就拿多少,并说她家来了十多个拿刀拿枪的人,不拿钱她妈就没有命了,还说食杂店外面还有个人,其给朱X梅拿了250元钱,这时从外面进来一个人喊朱X梅快走,朱X梅就和这人走了。

2.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1994年4月17日晚上7点多,其到大庆市中五路批发市场后院李XX租住的房子内找李XX,刚进屋就被一个人拽住头发,把其拽屋内去了,其看见屋内有四个人,有两个人各拿一把小口径手枪,另外两个人各拿一把刀,见其没钱就离开了。

3.证人齐XX的证言,证实199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6点多,其在肇源县薄荷台乡竞赛村金家屯的家里,其大姑爷吕XX领着马*、马*、马*、还有一个姓李的人到家里吃饭,饭后这五个人还有其儿子齐XX去街里看录像,回来的时候就直接在其家中住的,第二天早上这五个人离开的。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沈X福的陈述证实:1992年10月30日下午5时许,我和我妻子蒋*在粮店里准备收拾关门。这时进来三个男子。在询问大米的价格后,三人同时拔出刀向我走来,其中看豆油的人朝我脸捅了一刀,把我脸捅透了,胸口不知道被谁也捅了一刀,然后我被他们拽到里屋,一个人把刀逼在我的脖子上问我钱放在哪里,我告诉他们钱放在写字台抽屉里,他们拿走现金大概4万元,具体数目不清楚,还有局内部发布的债券9千元。在他们跑了以后,我给我单位调度室打电话报案,后去医院了。

2.被害人蒋XX的陈述证实:1992年10月30日下午5时许,我和孩子在粮店的里屋,听到外屋有厮打声音,就和孩子出来了,看到有两个人与我丈夫沈X福厮打在一起,并用刀子逼着我丈夫,我丈夫脸上都是血,有个男子用刀逼着我往里屋走,我们全家三口都被逼到里屋,他们用刀逼着我们问钱在哪里,我丈夫告诉他们钱在柜里,他们在柜里拿走现金4万多元和一些债券,然后就跑了,在他们跑了以后,我发现我丈夫脸上、胸口被刺伤了,我脖子也受伤了。然后我丈夫就报案了。

3.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实:1992年11月30日下午5时许,我和女儿朱XX吃完饭正在家里休息,进屋五个人,其中穿着黄色呢子警服大衣、戴着棉警帽的人向我要2万块钱,在我说没有钱后,他们把尖刀和枪拿出来,有个人还拿着刀要在我女儿脸上划,我女儿对他们说家里真的没钱,要领他们出去借,然后她就领着一个高个的人出去借钱了,剩下的几个人在家看着我。没多久,我听到我家门前有汽车声,房后有口哨声,屋里的几个人就跑出去了,我也跑去邻居郭*家说了情况,然后报案了。

4.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实:1992年11月30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我妈在屋里吃完饭,进来五个人,其中一个人向我妈要2万块钱,我妈说没有钱,然后他们就拿出刀和枪把我们逼住,他们让我出去借钱,我就和其中一个人出去借钱,走到赵XX的商店,向赵XX的媳妇姜XX借了250块钱。然后我就到郭XX家中借钱,看到我爸朱XX了,把家里进歹徒的事跟我爸和村民说了,他们几个人就去我家了。没多久,我妈到郭XX家找我们,我们就去派出所报案了。

5.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实:1994年4月17日晚上7点多钟,我在租的库房内摆放水果,进来四个人,有的人手里拿枪,有的人手里拿刀,叫我拿钱,不拿钱就要整死我。我从床底下拿出装钱的袋子递了过去,他们从袋子里面拿出700元钱。这时和我一起做买卖的伙伴郭XX到我家来,他们看到她,就用刀子逼住她向她要钱,她说没有钱,这几个人就走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李*的供述:我一共参与抢劫三起。1992年秋天,王*领着我和马*、马*、马*、张*、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姓名的人来到七台河市的一家粮店,除王*外,每个人都带着一把刀。王*假装进去买粮,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进屋,不知道是谁用刀子把粮店老板逼住,我们在一个地柜里找到的两万多块钱,不知道是谁把老板整伤了,抢完钱我们就去马*家分钱,我分到两千八百多元。在1992年年底的时候,我和马*、马*、张*,还有几个人我记不清了,每人带了一把刀来到肇源县民意乡一个在银行工作的人家里,屋里有两个女的,是娘俩,当时她家里没有钱,马*领着这个姑娘出去借钱,没借到钱,这家姑娘找人来了,我们都跑了。这次没有抢到钱。1994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马*、马*、吕*、孟*、李*坐车来到大庆火车站。李*带着我们找到他所说的有钱的水果店后,自己就躲起来。孟*拿着刀在门口望风,我和马*、马*每人拿了一把口径手枪,吕*拿着刀进屋了。我和马*拿着枪逼着屋里的女的拿钱出来,这女的说没钱,我说没钱就打死你,这女的就从一个柜里翻出一个黑色的包给了马*,马*从包里面翻出钱后我们就离开了,一共抢了多少钱我不知道,马*分给我50块钱。

2.同案犯马*的供述:1992年9月的一天晚上,我和马*、马*、李*、张*、明*拿着刀来到七台河新建矿西一家粮店。进屋后,李*拿刀子照男店主的脸上扎了一刀,我上前用刀子把男店主逼到里屋,李*朝男店主要钱并说没钱要你命,把你儿子整死,那个女的说钱在写字台的柜里,李*从柜里翻出钱后,我们就离开粮店,这次我们抢了现金大概4万元、七*煤矿债券1万3千。1992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马*、明*、李*、张*每人拿着一把尖刀来到肇源县民意乡的一个在银行上班的人家里抢钱,当时在屋里是娘俩,他们没有钱,我就和小姑娘出去借钱,在借钱的过程中被人发现了,我们都被吓跑了,这次没抢到钱。1994年4月中旬的一天,我和李*、吕*、孟*、李*来到大庆火车站附近一个水果店抢劫。李*领着我们到大庆市一个水果批发部后躲起来,我、李*、马*拿着枪,吕*拿一把刀子,孟*在门口放哨。进屋后,李*用枪顶在女的脸上,这次我们抢了700块钱,每人分了50块钱。

3.同案犯李*的供述:1994年4月份的一天,我领着马*、马*、李*、孟*、吕*到大庆市的一个水果店处抢钱,然后我就离开了。

4.同案犯孟*的供述:1994年4月份,李*领着我和马*、吕*、马*、李*到大庆市的一个水果批发店处抢钱,我在外边望风,李*等人进入店里抢劫,抢了七百元钱。

5.同案犯明付彪的供述:1992年9月的一天晚上,我和马*、马*、马*、李*、张*持刀来到七台河新建矿西一家粮店抢劫,马*、李*用刀子将这家的两口子逼到粮店里屋,朝店主要钱,男店主说没钱,李*用刀把男店主脸扎坏了,马*后来也进到里屋,从床底下一个纸盒里翻出不少钱,每人分了三千三百块钱。1992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马*、马*、李*、张*来到肇源县民意乡的一个银行行长家里抢钱,马*和行长女儿出去借钱,之后马*没有回来,我们看到三个男的来了,都被吓跑了。

6.同案犯王*的供述:1992年9月的一天晚上,我和马*、马*、马*、李*、张*、明付彪持刀来到七台河新建矿西一家粮店抢钱,我分得三千三百块钱。

7.同案犯吕*的供述:1994年4月份,李*领着我和马*、孟*、马*、李*到大庆市的一个水果批发店处,孟*在外边望风,马*、李*、马*拿着手枪,我拿着一把刀进入店里抢劫,抢了女店主七百元钱。

(五)鉴定意见

七台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95)法字第56号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沈X福右侧胸部损伤系轻伤。

(六)现场勘验笔录

七台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林*议价粮店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提出的在第三起抢劫犯罪中,其没有用携带的枪支威胁被害人的辩解,经查,李*在侦查机关的原始供述和同案犯马*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李*持枪进入屋内,并威逼被害人拿出财物,故此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在起诉指控的三起抢劫犯罪中,李*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与多名同案犯事前共同预谋,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且作用相当,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第二起犯罪系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参与多次抢劫本身即为量刑情节,其仅有构成与否的问题,无既未遂之分,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李*的辩护人提出的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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