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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来到大庆*东风新村义耕夜市“疯狂土豆”烧烤摊前,趁被害人付XX(女,26岁)不备之机,将付XX背包内的现金1460元盗出,付XX发现后向其索要,赵*拒绝返还,并对付XX进行语言威胁后强行挣脱逃跑,赵*逃至义耕小区D栋楼前时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赃款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只是实施了盗窃行为,未对被害人进行抢劫。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来到大庆*东风新村义耕夜市“疯狂土豆”烧烤摊前,趁被害人付XX(女,26岁)不备,将付XX背包内的人民币1460元盗出,付XX发现后向赵*索要,赵*返还460元后拒不返还余款,付XX抓住赵*不放,赵*对付XX进行语言威胁,强行挣脱后逃跑,当逃至义耕小区D栋楼前时被群众抓获。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供述,证实2014年9月6日晚9时许,其和一个姓王的男子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义耕小区溜达,听见有个女的喊丢钱了,那个姓王的人就跑,其也跟着跑,但是周围群众过来将其拦住,其和那些人厮打了一会就被抓住,有人往地下扔钱诬陷其,警察来后,其被带至公安局。

2.被害人付XX陈述,证实2011年9月6日晚8时许,其和朋友李X正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义耕小区烧烤一条街吃东西,感觉挎包被人碰了一下,其回手拽住身后的男子,见挎包已被打开,包内的钱被那个男子攥在手里,其让男子还钱,男子开始否认,后来从攥的钱里拿出400多元给其,其说不够,男子向东安市场方向走,其追上去,男子威胁其不要声张,否则整死其。其大声呼救,周围有两个正在吃烧烤的男子帮忙去追,三人厮打了几下,抢钱的男子就被控制住,钱也掉在地上,警察来到后将那个男子抓获。

3.证人李X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20时30分许,其和付XX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义耕小区夜市“疯狂土豆”烧烤摊前吃烧烤,有人碰了付XX的包,付XX见后面站着一个男子,背包拉链被打开,包内钱没有了,付XX抓住那个男子的手要钱,那男子从袖子里拿出460元钱给付XX,付XX见钱不够,就继续索要,那男子就威胁两人,让两人小心点,两人抓着男子不放,男子挣脱两人后就跑了。付XX边追边喊“抓小偷啊,抢钱了”,周围有群众帮忙去追,有两个男子将那个男子抓住,钱也掉到了地上,被抢的1460元被其捡回。

4.证人郑XX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晚8时许,其和李XX等四人正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义耕小区一饭店吃饭,听见有女孩喊有人抢劫了,其看见一男子在前面跑,一女孩在后面追,其和李XX两人就去追那个男子,在义耕小区大排档前将那个男子抓住,当时那个男子手里抓着一把钱,1000元左右。

5.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晚9时许,其和朋友郑XX等人正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义耕小区一饭店吃饭,听见一个女子喊“抢劫”。其起身追上去,见一男子在跑,其抓住这个男子,男子骂其,并威胁要整死其,两人厮打了一会儿,其把那男子按倒,见男子手中攥着一把钱,又有人赶来,帮其将男子控制住。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付XX、李X、郑XX、李XX对被告人赵*的辨认过程。

7.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赃款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2月9日,系累犯。

9.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系被抓获归案。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辩称未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有被害人付XX的陈述,证人李X、郑XX、李XX的证言可以证实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被告人赵*对付XX和李X进行了语言上的威胁,为抗拒抓捕,对郑XX、李XX使用了暴力,其盗窃行为已转化为抢劫,已构成抢劫罪,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赃款被依法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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