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栾翀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再审决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栾翀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吉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