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在枝江市甲村自己家中非法经营“香港六合彩”,收取下线码庄*、郑*(均已判刑)售卖“地下六合彩”所得码金后向上线报码提成的方式非法牟利。自2007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间,张*共收取周*码金人民币95850元、收取郑*码金人民币140800元,共计236650元。张*将码金报给上线码庄,通过返点差价方式获利1万余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辩解,起诉指控的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数额不实,非法经营额大约只有10万多元,非法获利也不到10000元。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在枝江市甲村自己家中非法经营“香港六合彩”,收取下线码庄*、郑*乙售卖“地下六合彩”所得码金后向上线码庄报码,上线码庄按比例给张*返点提成。自2007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间,张*共收取周*码金人民币95850元、收取郑*乙码金人民币140800元,共计236650元。张*将码金报给上线码庄,通过返点差价方式获利1万余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材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关于对张*网上追逃情况的说明》及本院(2013)鄂枝江刑初字35号、第9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郑*、郑*、周*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地下六合彩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辩解起诉指控的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不实,经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三次讯问中均供述其非法经营额大约有24万元、非法获利大约1万元,且与郑*、周*、郑*的证言一致,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