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刘*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李*、刘*夫妇以赵*、陈*(均已判刑)为下线码庄,刘*甲(另案处理)为上线码庄,在猇亭自已经营的某快捷酒店内开设地下码庄,每周二、四、六晚上,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出的特别奖号进行卖码赌博,接收下线码庄*与陈*的投注。
李*、刘*接受下线码庄及向上线码庄投注卖码的赌博方式为:赌“号子”,即从1-49个号码中选定一个或多个号子进行投注,金额不限。李*夫妇接受赵*报码后,将认为不会中奖的投注截留,一般为10%至20%,然后将剩余的投注报给上线码庄刘*甲。中奖后刘*甲按1:42兑给李*,李*提成一个点,按1:41兑给赵*,同时刘*甲按报码金额的13%返给李*“点子钱”。李*与上下线码庄间码账交易基本一期一结账,开奖后,双方对中奖情况进行了核对,确认报码金额、中奖金额、“点子钱”,然后通过银行账户相互进行转账,其中,赵*汇给李*的钱为投注买码的钱,李*汇给赵*的钱为返还的手续费及中奖的钱。从2011年6月5日至当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刘*共接受下线码庄赵*投注买码的金额累计为311950元,共获利约3万元。
2013年4月23日、5月13日,被告人李*、刘*分别向枝江市公安局安福寺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邮政银行卡交易明细》、本院(2012)鄂枝江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2009)枝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宜昌*民法院(2009)宜中刑终字第00310号《刑事裁定书》《送达证》等书证,证人刘*乙、廖*的证言,同案人陈*、赵*的供述,被告人李*、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刘*未经国家批准,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40000元;撤销本院(2009)枝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所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40000元。
二、被告人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40000元。
(被告人刘*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