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刘*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上官成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山东省淄博市大量购买黄鹤楼、中华、芙蓉王系列卷烟,通过山东至宜昌的长途客车将卷烟托运至枝江市,加价销售给胡*(已判刑)牟利,销售金额18万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贩卖卷烟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本县公安局的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淄博*草专卖局的证明、证人胡某某、闫*、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本院委托,襄阳市樊城区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评估,认为可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国家烟草专卖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襄阳市樊城区社区矫正部门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刘*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刘*退缴的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