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沈铁西刑初字第1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刘*、刘*,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朱国学、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25日,罪犯李*获得记功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赃款未返还,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