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5)41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13年初在中*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8141)并透支使用,截止案发,该卡欠款人民币120,895.72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83,750.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中*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申领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民*行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违法所得,发还发卡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