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4)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分别于2012年1月在交通*省分行申请了“万事达沃尔玛”信用卡金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于2012年2月在广*行*行信用卡部申请广发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于2012年9月在兴业银*沈阳分行申请白金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先后多次在沈阳市大东区等地进行信用卡消费,截止2014年8月12日,共透资兴*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48517.93元;截止2014年5月4日,共透资交通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43604.48元;截止2014年5月28日,共透资广*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9482.0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被告人薛*于2014年5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投案自首说明、报案书、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兴*行办理手续、扣押决定书、信用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薛*能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赃款101604.48元,返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