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李*,被告人李*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抓获),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9日,被告人李*以本人身份在中*行办理了卡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830的信用卡,并于2008年1月31日起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刷卡消费、提现。截至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李*共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6336.0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仍拒不偿还。
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李*以本人身份在中国*姑支行办理了卡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87的信用卡,于2010年6月13日起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刷卡消费、提现。截至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李*共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47811.9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仍拒不偿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沈*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办卡申请表;银行催缴记录;账单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未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李*退赔中信*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六元零三分;退赔中国农业银*姑支行人民币四万七千八百一十一元九角六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