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朴**信用卡诈骗罪,朴**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4)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朴*谎称急需用钱经营蔬菜店,取得被害人许*、孟*的信任后,在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00号盛*行亚*支行通过汇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孟*人民币10万元钱。赃款挥霍。

2、2013年8月,被告人朴*在中国*阳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为8325),开卡后使用该信用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多次刷卡消费,截止2014年7月10日,累计拖欠本金人民币74348.55元(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为人民币30295.65元)。2014年2月25日起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仍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许*的陈述;借条;汇款回单;中*银行报案材料;交易明细;催款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的书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朴*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对诈骗犯罪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朴正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朴*退赔被害人许*、孟*共计人民币十万元;退赔中国*阳分行本金人民币七万四千三百四十八元五角五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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