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孙*信用卡诈骗一宁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薪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孙*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6890056546657的中*行信用卡,于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5月19日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刷卡消费及套现,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3323元。后经中*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4年12月,被告人孙*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5561392007081的广*行信用卡,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20日在沈阳市铁西区铁西百货等地刷卡消费,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6252元。后经广*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上述两家银行的恶意欠款现均已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孙*身份证明材料、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孙*申请银行信用卡相关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证人白某某、杨*证言、广*行报案材料、中*行报案材料、被告人孙*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孙*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所欠款项已全部退还,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从轻处罚。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平时工作表现一直挺好,以前没有不良违法记录,单位愿意协助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孙*施行非监禁刑,故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大东区司法局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