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民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计兴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于2014年1月19日在广发*分行办理的信用卡,后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2014年7月20日欠款金额本息合计人民币23992.57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9990元,利息人民币1534.02元,其他费用2468.55元。在被告人范*使用该信用卡欠款期间,广发*分行信用卡部催收人员多次电话催收,被告人范*拒不归还银行欠款。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范*已于2014年9月16日将信用卡欠款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报案材料,申请信用卡的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户口信息,还款单据,被告人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已经全部偿还所欠款项,并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且缴纳罚金,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