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康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李xx向中国农*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申领信用卡,同年6月开卡成功。2012年1月,被告人李xx所开信用卡开始透支,至2014年2月18日拖欠本金人民币44803.90元,利息人民币29827.10元,滞纳金人民币5999.7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三个月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李xx已将透支的本息及滞纳金全部偿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报案材料、银行催收及还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且已将透支的本息及滞纳金全部偿还,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