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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信用卡诈骗判决书正本

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刘*于中国银**场支行申请卡号为5240470002007122的工商银行信用卡1张,透支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开卡后,被告人刘*开始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10月27日,共拖欠本金人民币37749元,利息、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5063.77元,合计欠款总额人民币42812.77元,经工商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刘*归还欠款人民币4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易明细、申请材料、证人单**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辩解、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自侦查机关至庭审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及孳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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