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博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平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博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分别于2014年3月12日、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越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任*博于2012年4月间的一天,在中国工商*本溪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恶意透支人民币4900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被告人任*博于2012年5月间的一天,在中国工商*本溪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恶意透支人民币38080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综上,被告人任*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42980元。案发后,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任*被抓获归案,赃款全部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的证言;被告人任*博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催收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任某博信用卡诈骗所得的赃款继续责令退赔给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