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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某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1日至2010年6月8日,被告人杨*分别冒用胡某某、姚*某、刘*某、于某某、常某某、李*、陈某某、黄某某、李*、杨*、杨*、赵某某、吕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于某甲、于*、刘*、杨*、杨*、姚*、杨*、杨*、吕某某、武某某、刘*某、王*、王*、杨*、张*、张*、胡某某、詹某某、胡*、张*、于某某、邵某某、李*等人的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担保申请,骗取西平*用社贷款38笔,共计380万元。

2010年10月28日、2011年5月21日,被告人杨*分别冒用李*甲、张*的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提供虚假担保申请,骗取西平县环城信用社贷款两笔,共计19万元。

被告人杨*骗取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偿还自己的高息借款及吃喝等费用,并多次改变手机号码,逃避信用社催收贷款。

针对上述指控,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辩称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中以刘*某、于某某、常某某、李*、吕某某、于某甲、于*、刘*等人名义的贷款其不知道。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应作为借贷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1日至2010年6月8日,被告人杨*分别冒用胡*、姚*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杨*、杨*、赵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杨*、杨*、姚*、杨*、杨*、吕某某、武某某、刘某某、王*、王*、杨*、张*、张*、胡某某、詹某某、胡*、张*、于某某、邵某某、李*等人的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担保申请,骗取西平*用社贷款30笔,共计308万元。

2010年10月28日、2011年5月21日,被告人杨*分别冒用李*甲、张*的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提供虚假担保申请,骗取西平县环城信用社贷款两笔,共计19万元。

被告人杨*骗取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偿还自己的高息借款及吃喝等费用,并多次改变手机号码,逃避信用社催收贷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的供述:我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环城信用社借款有几百万元。这些贷款都不是一次贷的,分了好多次贷款,大部分是2008年以后的贷款。我申请贷款时信用社让出具的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证、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活机构代码证、船舶登记证等。这些贷款资料有别人提供的,也有我提供的贷款资料。这些贷款办理手续时借款人有部分到场签字,也有部分没到场签字,时间长了,我也记不住了。这些资料有真的也有假的,这些贷款载明是购货、航空用的,也有写的是其他用途,大部分是购货用途。2008年以后的这些贷款,这些款我大部分都还高息借款了,到现在还没有还完,吃喝招待还花了一部分。

2、证人田*的证言:胡*、姚*某、刘*某、于某某、常某某、李*、陈某某、黄某某、李*、杨*、杨*、赵某某、吕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于某甲、于*、刘*、杨*、杨*、姚*、杨*、杨*、吕某某、武某某、刘*某、王*、王*、杨*、张*、张*、胡某某、詹某某、胡*、张*、张*、李*、于某某、邵某某、李*这四十笔共计399万元贷款是经我手放的,签字也是我签的,款贷给杨*了,钱也是杨*领走的。是杨*找的我,用别人的名字贷的款,这些人的贷款资料是杨*给我提供的,钱贷出来之后,杨*领走用了,我们每月清利息时我和他联系,他都认头,清利息时我找杨*要的款,杨*给的钱,都认这个帐。这些利息有的清过,有的一次也没有清过。贷款人有的履行了相关手续,有的没有履行,没有履行的贷款人也没有在贷款合同和贷款资料上签字。款发放后,杨*有的是直接领走的现金,有的是打到杨*卡上的,杨*提供的资料我没有审查也不知道真假。这些贷款都逾期了,杨*一直都没有还。这些贷款我经常催要,有时打电话,有时找别人给杨*捎信,但杨*一直推脱没有还。

3、证人李*的证言:我是顺达信用社的主任,具体负责贷款的风险性审查审批。田*为杨*贷款389万元的相关贷款,这些贷款杨*没有偿还,具体是田*办理的,我是审批人,是我在贷款手续上签的字,这些贷款办理时信用社有召开贷审会议,有会议记录这些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我只是进行了审批,根据贷审会议成员的意见,我在贷款资料上面签字同意发放贷款。

4、证人张*的证言:2010年10月份左右张*丁、李*甲在环城信用社贷过款,张*丁贷了9万元,李*甲贷了10万元。当时是田*调查的,田*是环城信用社的外勤,负责贷款的手续及用途的调查。田*把贷款手续审查合规后拿到我那,我把字签后,把贷款放出去。

5、证人胡*的证言:我认识杨*,他是航运公司的。2006年8月11日我没有在西平*用社借过款,顺*用社提供的贷款资料上面的借款申请及展期申请不是我书写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也不是我签的,贷款资料上的复印件是我本人的,我没有借过我的身份证,我是航运公司的法人,平时我的身份证复印的多,一般都在办公室放着,复印件流失的多,但我的身份证没有借给杨*使用过,杨*原在昆山用过我的身份证复印,那是我公司在昆山设办事处时使用过,那是好多年前的事情。杨*在顺*用社贷款时,我没有授权杨*使用过我公司的营业执照。我公司没有提供过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给邵某某、杨*、陈某某、杨*、姚某某、杨*、杨*戊贷过款,如果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我是法人代表,必须我签字或授权,他们才能贷款。

6、证人姚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用社贷款90000元,贷款资料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我的,我多年没用过这个老身份证了,也没人借过我这个身份证,我的户口本也没有借给别人用过,都是过期的户口本。我没有船舶,也没有做过船的生意,我和我爱人的照片没有借给别人用过,西平*用社贷款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我的笔迹,我也没有私章。

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信用社贷款借据上面的身份证是我的,签名和印章不是我的,我的身份证从来没有借给过谁,借据中的周*俺俩不是一家人,我不认识。借据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的西平县宝路易服装店不是我的,我从来没有在西平县城做过生意。2008年时我在西安卖菜,2011年才回到老家,对这事我就不知道。

8、证人常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没有在西*商局、西平县税务局办理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我的身份证和爱人的身份证是否借给别人过我也记不清了,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以前没有贷款过或为别人担保贷款过。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没有在西*商局、西平县税务局办理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以前没有贷款过或为别人担保贷款过。

1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杨*是我们航运公司的人。2008年10月份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的身份证和我爱人的身份证借给杨*使用过,借身份证时他没有给我说弄啥哩。户口本没有借给过他,他经常在我家玩,可能是他偷拿走,我记得清楚,户口本确实没有借给过他。我爱人李*甲没有开过美之源理发店,没有办过税务登记证,我爱人名下没有办过房产,这个房产证是假的。贷款借据上的借款人名字不是我老婆签的,私章也不是我老婆的,我老婆现在在湖北船上给别人做饭,现在没在家。我还借过张*、张*、张*的身份证给杨*。其他担保人的身份证不是我找的,我也不认识。杨*没有说找身份证是干啥的,只是给我说光要身份证。我和我老婆的身份证是在顺达信用社交给杨*的,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复印完了以后当场把身份证交给我了,那几个身份证是在航运公司交给杨*的,他复印完以后下午给我的。大概是2010年的上半年。我没有去过顺达信用社办理手续。杨*还欠七万借款,我都没有见过这钱,要是有了他借我的款我都从这里面扣了,根本没这回事。

11、证人杨*的证言:杨*是我弟弟,我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的身份证我弟弟杨*借过,他给我说是他贷款用的,我没有给他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贷款手续时我没有去信用社,也没在手续上面签名,私章也不是我的。

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贷款资料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是我提供的,我就不知道这事,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的身份证没有借给任何人使用过。

1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没有在西*商局、西平县税务局办理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我没有经营过服装店,我的身份证是否借给别人过我也记不清了,现在身份证不知道弄哪去了,我的身份证是二代身份证。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以前没有贷款过或为别人担保贷款过。

1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贷款资料上的营业执照不是我提供的,我不知道这事。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的身份证2008年借给杨*使用过,他没说干啥,只说用用身份证。我还借过我妹夫李某某的身份证,当时李某某不在家,他在广州打工,李某某的爱人邓某某把身份证给我了,我没给他说干啥用的。

15、证人于某甲的证言:四五天前,我贷款买房子哩,发现我的名字有九万元贷款。经查询,是2008年11月1日在我县顺达信用社贷的,是信用社的田*经手发放的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杨*,杨*这个人我不认识。我没有用我的名字为别人贷过款,贷款手续上的签名也不是我的签名。我的身份证平时都随身带着,没有外借过。我现在的身份证是2008年2月18日办的二代证,如果借出去过,就可能是有人在派出所冒领过我的身份证,然后用我的身份证办的贷款。因为我在信用社查询时,还发现我哥于某乙的名字也被别人冒用办理九万元贷款,我哥也不知道贷款的事,我和我哥是同时在派出所办的身份证。

1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丈夫叫于某乙,他现在在深圳,我丈夫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贷款手续上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我的,个体营业执照也不属实,税务登记证也不属实,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也不属实,房产证也不属实。我原来和我丈夫于某乙在西平北大棚做过生意,确实也用于某乙的名字办过营业执照,2002年都不营业了,上面是2007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是2006年的,其实2002年都不干了,2006年都没有办过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上面的合影照片不是我的,配偶名字写的王*也不对,这个房产证确实不是我的。贷款资料上的于某乙的签名也不是他签的,私章也不是他的。

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9年2月份我借过刘*的身份证,当时我做生意需要用钱,我就找到在鑫发宾馆打工的我邻居刘*的身份证去顺达信用社贷款,身份证放顺达信用社里了,款也没有贷成,过几天我把身份证拿回来了。刘*也没有贷过款。

18、证人姚*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也没有去过顺达信用社、我的身份证借给过杨*,2009年他在驻马店开一个混凝土搅拌站,说是招工用我的身份证顶替一下。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没有做过采沙生意,借据上的担保人赵*我不认识,杨*、姚*某我认识。

19、证人杨*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自愿担保书中的签名不是我签的,私章也不是我的,也不是我刻的。我以前没有贷款过或为别人担保贷款过。我的身份证没有外借过,具体怎么到担保书上的我也不知道。我不认识姚*,不知他是干啥的,我一直在航运公司上班,没有做过运输生意。

20、证人姚*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自愿担保书中的签名不是我签的,私章也不是我的,也不是我刻的。我以前没有贷款过或为别人担保贷款过。我的身份证我也记不清是哪一年了,借给过杨*,借身份证时没有说是干啥的,我也不知道是干啥的,他只是说用一下。我都不知道顺达信用社在哪。我认识姚*,他是航运公司的,我才打工回来,不知道姚*在家不在家。

21、证人杨*的证言:大概是2008年的时候杨*借过我的身份证,他当时没有给我说干啥用的,当时户口本借不借我记不清了,当时他还借的有我爱人黄*的身份证,用了又给我了。我没有从事过船舶航运生意,没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西平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上的合影照片不是我给杨*提供的。那上面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我也没私章。

22、证人吕*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我一直在家务农,农闲打临工,没有在县城干过化妆品批零部,更不用说办营业执照了。我平时打临工挣的钱还不够给我父亲看病,更不用说在县城也买不起房子,办不了房产证。照片上的女人是张*,是俺嫂子,我没有和他一块照过照片,我也不知道顺达信用社在哪。我的身份证没有借给过别人,借款合同上的身份证我不知道是咋回事。我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过名,也没有私章。借款合同上的东西都是假的,我没有贷过款,也没有办过借款合同上的手续。

2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从来没有刻过印章。我在家务农,从来没有做过生意。我的身份证没有外借过,2010年2月份左右,俺庄的王*乙说让我和他一块进城办张信用社的银行卡,我拿着身份证去县城和王*乙办过银行卡。贷款借据上的孙*我不认识。

24、证人安某某的证言:我是刘某某的母亲,刘某某今年种了麦后去广州打工了,刘某某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过款。刘某某从小没有了爹,在家里我是一直当家的,他如果贷款用钱,我肯定知道。我问某某了,没有这回事。刘某某没有在县城开过门市部,他一直在外打工,下笨劲,从来没有在县城开过门市部,做啥生意。

25、证人陈*的证言:王*甲平常一直患有精神病,在我村吃着低保,他生活能自理,但是自我分辨能力较差,辨别是非能力不中。他结婚了,张*是他爱人,也是精神病患者。

26、证人王*的证言:我在2010年左右,在顺达信用社办过贷款手续,但钱没有用成。贷款审批手续的身份证、户口本、签字是我的。2010年2月份左右,我在我社办养猪场,因缺资金进饲料、猪娃,我找了我庄的武某某及他爱人的身份证找顺达信用社的田*贷款,我和武某某到顺达信用社,田*给我们俩办的手续,每人一笔五万元,共计10万元。当时办了手续后,田*说贷款暂时不放,手续放在信用社,让我回家等。等有半个月左右,我的手机上接到信息,说贷款已经办好,我找田*问此事,田*说你搞养殖不贷给你款,贷出的款别人用了,用款人是办搅拌站的人使的。当时田*说是一笔五万,共计十万元,具体实际贷的款是多少我不知道,贷出的钱我也没有见。后来我找田*问这事,他说我和武某某名下的贷款已经还清了,我和武某某名下没有贷款了。

27、证人张*的证言:我从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都不知道顺达信用社在哪。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上的身份证是我的,签名及印章都不是我的。担保人陈*我不认识。我也记不清身份证有没有借给过别人。我的父亲叫张*,不是张*。我和郭某某从来没有在西平县城做过啥生意。

28、证人张*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的身份证2010年上半年,我姨李*甲找我说要借我的身份证用一下,也没有说干啥的,我把身份证给她了,等几天她就把我的身份证给我了。上面的字不是我签的。

29、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借款申请审批书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私章也不是我的,也不是我刻的。2010年5月份左右,我和我弟胡*甲把身份证给杨*想去打工。过了将近一个月,杨*把身份证给我们俩说不招工人了,其他没有说啥。我弟胡*甲现在一家都在内蒙古,他也没有贷过款,我弟媳叫詹某某,他老家是安徽阜南县人。我弟媳也没有贷过款,因为当时我和胡*甲找杨*想打工时,杨*说让詹某某也去做饭去,后来没有去成。我已经打电话确认了,他们俩没有贷过款,也没有在贷款借据上签过字,他们两个也没有刻过个人印章。詹某某也没有去柏*出所拉过户籍证明。

3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儿子张*和女儿张*没有在信用社贷过款,张*现在外出打工,上哪打工我也不知道,没有做过生意。我是她母亲,张*一直在外打工,如果贷款用钱,她肯定得给我说,我问某丙了,她说没有这回事。

31、证人于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签名不是我签的,私章也不是我的,也不是我刻的。我下学后一直在西平县城务工,没有从事过航运生意,借款申请审批书中的马志东我不认识。2010年6月份左右,我亲戚杨*借我的身份证说是做生意用的,并没有说是贷款使的,他如果说是贷款用的我就不借给他了。他借有十来天左右,还给我了。我也没有去过顺达信用社。

3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款过,贷款资料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我的,有没有借给过别人我也忘了,时间长记不住了。我没有船,也没有做过船的生意。我和我爱人的合影照没有借给别人用过。我没上过学,都不会写字,更没有私章。

3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我丈夫叫李某某,他长期不在家,在广州打工。我丈夫就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贷款资料上的营业执照不是我丈夫提供的,我丈夫长期不在家。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也不是他的签字。2008年我邻居邓某某问我借身份证,她说没弄啥用的,我把我丈夫的身份证给她了,她用了之后又把身份证给我了。我丈夫没有私章。贷款资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丈夫的。

34、证人李*的证言:我没有贷过款,是北关杨庄村的杨*和环城信用社的职工田*让我到环城信用社签过字。农村信用社借款申请审批书上面的身份证、签名及合影都是我的,印章不是我刻的,我从来没有刻过印章。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北关杨庄村的杨*打我的电话,问我借身份证,我说我的身份证不在家,又过几天,杨*到我家,开车拉着我去环城信用社签字,到环城信用社后,信用社的职工田*拿一摞子手续让我签字,我问签字干啥哩,田*说你别问干啥的,成签字了。我不认识字,自己的名字也写不好,田*指哪我签哪,签了字以后,田*又拉着我让我还有在那等着的我侄子李*一块照张相后,我就回家了。我跟杨*我俩家是亲戚,他让我去,我相信他,想着他不会害我,我就去了。我早知道是贷款我就不给他签字。

35、证人张*的证言:我没有在环城信用社贷过款,贷款资料上的申请书不是我写的,贷款资料上的合影照片那两个人我不认识,贷款资料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我的,贷款借据上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我没有做过服装生意,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借给杨*用过。2011年5月份的一天,杨*去我家借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他没给我说干啥用的,我当时就把身份证和户口本给他了,停有十多天,他把身份证和户口本还给我了,直到今天公安局通知我,我才知道他是贷款用的,贷款资料我也看了,上面的名字不是我签的,申请也不是我写的,章也不是我的。

36、西平县公安局柏亭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西平县*赵**席*142号张某某,查无此人;西平县*赵**于庄98号周*,查无此人;西平县*赵**郭*,查无此人。

37、西平*办事处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刘某某已于2011年12月份死亡。

38、西*运公司证明九份:西*运公司证实公司居民刘*、杨*、杨*三位同志均外出,无法联系;胡*、詹某某现在内蒙古打工;杨*、杨*外出打工;杨*、陈某某、黄某某现在长江开船,无法联系。

39、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证实于某某、刘*、李*、刘某某四户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存在;杨*、黄*、吕*、王*甲四户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存在。

40、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内容为杨*于2006年8月份以来冒用胡某某等人名字在我社贷款41笔408万元。

41、统计表:证实被告人杨*冒用他人名字贷款统计情况。

42、西平县信用社相关贷款手续:证实被告人杨*为骗取贷款而以他人名义贷款的相关手续。

43、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杨*于2012年11月15日被抓获情况。

4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的个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贷款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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