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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郝**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郝*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郝*的辩护人蔺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伙同被告人郝*到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村被害人李*住处,二人对被害人李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李交出身上现金200元,二被告人嫌少未要,并对被害人李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反抗时将郭*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郝*以暴力方法入室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辩称去找李是帮小*讨要工资,并未动手打人。

被告人郝*辩称其和郭*只是要借李的钱,后来郭*嫌少没要,不是抢劫,应属故意伤害行为。

被告人郝*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郝*在主观上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在行为上只是郭*提出要借钱,并因嫌少未要,不符合抢劫的行为方式;第二,本案的直接证据只有郝*的供述和李陈述,且有多处矛盾;综上,公诉机关指控郝*抢劫罪证据不足,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处理为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伙同被告人郝*到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村被害人李*住处,二人进屋后用烧水壶对被害人李进行殴打并提出向李借款。李交出身上现金200元,二被告人嫌少未要,郝*持磕碎的啤酒瓶将李*面部戳伤。被害人李反抗时将郭*头部打伤,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李*面部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余伤属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控辩双方提交了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郭*供述及辩解,证明:(1)2012年4月30日晚,其和郝*、“小*”一起吃饭喝酒,“小*”离开后,其和郝*去找李*“小*”讨要工钱,后由于协商未果,李还拿东西将其头部打了一下;(2)因为李和“小*”住在一起,其和郝*去的时候敲了敲门,李打开门二人就进去了。

2、被告人郝*供述及辩解,证明:(1)2012年4月30晚,郭*叫其与“小*”等人一起喝酒,说合其与“小*”之间矛盾。喝酒期间,郭*向“小*”提出借500元,“小*”说现在没有,第二天给郭*。后“小*”先行离开,二人酒后到李*住处找“小*”(喝酒期间“小*”告诉二人其住在李*);(2)“小*”打开门见是其和郭*,就把门关上,二人一直在外面拍门,李打开了门;(3)郭*进屋后就开始打“小*”,打完“小*”后又开始打李,后来郭*提出向李借四五百元,李只拿出200元,郭*嫌少未要,就一直拿水壶砸他。李突然拿玻璃砸向郭*,郭*就让其扎李,其将啤酒瓶底磕掉,拿酒瓶戳了李几下。

3、李*、报案材料,证明:(1)2012年4月30日20时许,其和“小*”干完活后,“小*”提出想到其租住处住一晚,二人就一起到其租住处。十几分钟后,“小*”接了个电话出去了。大约0时左右,小*回到住处,二人就睡觉了;又过了十几分钟,门外有俩男子在蹬门,后其起床将门打开;(2)二人进屋后就对其辱骂、殴打,并用敲碎的啤酒瓶逼着索要2000元,并称这不算抢算借,过后还你。但其身上只有200元,二人嫌少未要,郝*还拿啤酒瓶向其嘴部扎了一下。后其拿起桌子上的一块玻璃砸向二人,并拿钢锯将郭*头部砸出血,后二人逃跑。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致“头面部多发软组织裂伤并左侧上颌骨骨折”存在,其颌面部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余伤属轻微伤。

5、证人李、胡、张*,证明:(1)当晚其到医院后,李*被一个叫小*(郭*)和小红毛(郝*)抢劫并打伤;(2)郭*头部因打架被致伤及其被抓获的情况。

6、辨认笔录,李辨认出郝*就是对其实施抢劫并用啤酒瓶将其扎伤的人;胡*轻对郭*和郝*进行了辨认。

另外,公诉机关还提交了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郭*头部伤痕照片、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伙同郝*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郝*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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