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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保龙强奸、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强奸、抢劫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其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安*,被告人万*及其辩护人尤艳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2日上午,被害人刘某某给被告人万*龙发短信提出分手,当晚20时许,刘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奥斯卡影城附近遛狗时被万*龙拦下,随后万*龙夺走刘某某的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并把刘某某强行带至家中,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扬言如果分手要对刘某某泼硫酸等方式进行威胁,逼迫刘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8月23日至8月27日,万*龙用刘某某的身份证租赁一辆汽车,以带刘某某外出游玩为由,在洛阳市西工区白金都会、家佳公寓、栾川县、郑州市等地,强行与刘某某多次发生性行为。期间,万*龙持有刘某某的交通银行卡进行消费和取现,共计7710.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和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万*辩解,信用卡密码是其与被害人谈恋爱期间一直共同使用,不存在威逼她说出密码,并且6、7、8月份信用卡的还款都是其还的;强奸属实,自愿认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愿意赔偿。

其辩护人辩称,1、万保龙与被害人案发前系恋爱关系,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和别的男人在一起,一时恼羞成怒将被害人拉回自己家中打了被害人、拿了被害人的包、拿水当硫酸威胁被害人,但此时被告人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只是和被害人一起离家去栾川、郑州等地旅游了几天,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用被害人的信用卡取现,发生性关系和用信用卡均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被告人在家中的举动与之后二人出去旅游期间发生的事没有必然联系;2、被告人与被害人所到地方是旅游景区,是公共场所,在此3、4天里,被害人有足够的机会求救或是脱离被告人,但从证据中显示被害人并未实施任何的自救或求救,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一直处于自愿的状态。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上午,被害人刘某某给被告人万*龙发短信提出分手,当晚20时许,刘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奥斯卡影城附近遛狗时被万*龙拦下,随后万*龙夺走刘某某的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并把刘某某强行带至家中,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扬言如果分手要对刘某某泼硫酸等方式进行威胁,逼迫刘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8月23日至8月27日,万*龙用刘某某的身份证租赁一辆汽车,以带刘某某外出游玩为由,在洛阳市西工区白金都会、家佳公寓、栾川县、郑州市等地,强行与刘某某多次发生性行为。期间,万*龙持有刘某某的交通银行卡进行消费和取现,共计7710.6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万*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22日20时左右,万*看见刘某某与一个男孩在遛狗,就走到她俩跟前,那个男孩走了,万*将刘某某带到家中,扇了刘某某脸7、8下,又拿苍蝇拍对着她头打了4、5下,还用皮带抽了脸3下,从厨房拿了把剪刀将刘某某头发从根部剪了一撮,从床边拿出一个“脉动”瓶装的液体对刘某某说“这是硫酸,以后还敢不敢和其他男生联系,还敢不敢分手,要是敢,就用硫酸泼你”。刘某某称不敢了,万*称要带刘某某去北京打工,刘同意后,二人乘出租车到火车站,万*看见刘某某接电话,即夺走手机关了机。由于人多没买成票,二人乘车到了白金都汇,万*用刘某某身份证开了房间,在房间内万*对刘某某说“你别怕,我不打你了,你以后还敢不敢了?”,刘某某摇了摇头,之后万*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万*带着刘某某到租车公司,用刘某某信用卡刷了3000元,租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带着刘回到万*家,万*让刘某某呆在车内,其独自回去取衣服,万*母亲要求将刘某某送回家,万*未予理睬,出门看见其父亲在车边要开门,万*上前将其父亲推到一边,开车离开。之后,万*带刘某某到栾川县、西工区白金都汇、郑州市等地,期间,订房间等消费,万*刷了刘某某的信用卡,并与刘某某两次发生性关系。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2日20时左右,其遛狗时被万*强行带至万家中,路上,万*将刘某某的包抢走,并用包砸刘*一下,扇刘*一下,将刘推倒在地,导致刘某某双腿都有擦伤。到万*家后,万*扇刘某某脸7、8下,用苍蝇拍打刘的头部4、5下,用皮带抽刘的脸3下,万*的母亲进来称要报警或给刘某某的父亲打电话,万*言称谁要报警或给刘某某父母打电话谁也别想出这个门,然后将其母亲推出门外,万*到厨房拿了把剪刀将刘某某头发从根部剪了一撮,剪了后从床边拿出来一个“脉动”瓶装的液体说这是硫酸,问刘某某以后还敢不敢跟其他男生联系,还敢不敢分手,要是敢就用硫酸泼刘,刘某某害怕就说了不敢,之后万*称要带刘某某去北京,在火车站,刘某某给朋友打电话让其朋友给刘的母亲打电话,万*听见将手机夺走,随即打车将刘*至白金都汇,在开房时,刘某某趁机给服务员说报警,被万*听见,万将房间退掉。二人下楼后,登记了另外的楼层和房间,进房间后,万*对刘*“你别害怕,我不打你了,敢不敢了”,刘某某摇了摇头,随后万*让刘*边,开始抱刘并脱衣服,刘某某害怕万*再次打她,没敢反抗,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8点多,万*带刘到租车公司,用刘的信用卡刷了3000元,租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带刘某某到了万*家,将刘*在车内,万的父亲拉车门想放刘出来,万*出来将其父亲推到一边,然后驾车将刘*至栾川、白金都汇、郑州等地,期间与刘发生两次性关系,并用刘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二人从郑州回洛阳后,刘某某回到家里,其母亲看见刘身上有伤,问怎么回事,刘某某将上述事情告诉了其母亲,之后报了案。

3、证人王某某(白金都汇家佳公寓服务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2日晚大概10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其正在看电视时,进来一男一女,王某某给他们开了80元的房,登记时,男孩说没带身份证,从裤兜内拿出一个身份证,王某某看了看是那个女孩的,就给他们登记了,王某某将押金条给男孩时,女孩说了句什么话没听清,男孩就吆喝你说啥,然后赶紧把女孩拉出去,过了一会儿,他们又回来退房。

4、证人李某某证言:2012年8月22日晚8点左右,我正在看电视,我儿子万*带刘某某到家中,二人进了我儿子的房间,然后我听见我儿子一直质问刘某某怎么回事?过了一会儿,可能是我儿子打了刘某某,我听见刘某某在哭,我进到房间内,看见刘某某坐在床边哭,我就给我儿子说“有什么事好好说,不许欺负人家。”,我儿子把我推出去不让我管,之后大概过了十来分钟,两人从房间出来,刘某某去厨房镜子处梳了梳头,二人就走了,一直到10点左右我儿子还没回家,等到第二天11点多,我给我儿子电话打通了,我让他赶紧回来,大概有一、二十分钟,我儿子回到家,我看见他拿一件运动衣往外走,我就追着给他说“你赶紧把人家送回去。”,到屋外,我看见我丈夫也在外面,刘某某坐在车内,车门好像锁着,刘某某打不开。我儿子上了车,我丈夫就扒住车门不让万*走,并且让他把刘某某送回家,但是我儿子没有理会就开车走了。

5、证人许某某证言:2012年8月22日晚7时30分许,我和刘某某一起去遛狗,当我们走到景华路奥斯卡影城对面的一条小吃街路口时,过来一个男孩,这个男孩指着我问刘某某是谁?刘某某没吭声,这个男孩又问我叫什么名字?我就说我叫许某某,这时这个男孩拿了一个炒菜用的铲子要打我,刘某某让我先走,我就走了。第二天早上,刘某某的母亲给我打电话问我和刘某某在一起没有,我就把前一天晚上的情况告诉了刘某某的母亲。

6、证人郭某某证言:我于8月22日晚9点左右给刘某某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同时听到刘某某在旁边哭,我问怎么回事,刘某某在旁边喊“快给我妈打电话。”,然后电话就被挂了,再打就打不通了,我赶紧给他妈妈发了一条短信“阿姨,你赶紧给她打电话让她回家吧。”。

7、公安机关出具提取笔录、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被害人伤情照片、抓获经过,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建行商户存根,华兴汽车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万*一人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以及辩护人认为万*亦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万*对于强奸罪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保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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