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许**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洛阳市洛*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许**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王**、郭*、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许**、许**(另案处理)三人预谋盗窃。2014年6月5日21时许,张**、许**二人行至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商业街,由张**翻墙进入被害人许某某家二楼,后被害人许某某外出归来上到二楼,张**用事先准备好的宽胶带对被害人许某某进行捆绑,并用螺丝刀、拍裸照对被害人许某某进行威胁,向被害人许某某索要财物。随后张**又抢走被害人家大门钥匙,让许**、许**二人秘密进入室内,该三人对被害人家再次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许**将捆绑着的被害人许某某强奸。三人抢得被害人现金1400元以及金项链、金耳环、笔记本电脑、联**机等财物后离开。经鉴定,被抢笔记本电脑、手机、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等物总价值为1231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许**没有到案,本案无法认定主从犯,法院可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行判决;本案发生在晚上九点多,性质恶劣,虽张**捆绑被害人不是为了让许**实施强奸,但是为许**的强奸创造了条件,对其应从重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系初犯、从犯;二、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张**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三、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四、被告人张**退还了全部赃物;五、被告人张**如实供述且供述了同案犯。

被告人许**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许**、许**(另案处理)三人预谋盗窃。2014年6月5日21时许,张**、许**二人行至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商业街,由张**翻墙进入被害人许某某家二楼盗窃。后许某某外出归来上到二楼,张**用事先准备好的宽胶带对许某某进行捆绑,并用螺丝刀扎许某某、拍裸照等方式对其进行威胁,向其索要财物。随后张**又抢走许某某家大门钥匙,打开其大门,让许**、许**二人秘密进入室内,该三人对许某某家再次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许**将捆绑着的许某某强奸。三人抢得被害人现金1400元以及黄金项链一条、饰品项链两条、黄金转运珠(九颗)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玛瑙戒指一个、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手机一部等财物后离开。经鉴定,上述被抢黄金项链、黄金转运珠(九颗)手链、黄金耳环、惠普牌笔记本电脑、联想手机的总价值为9341元。案发后,饰品项链两条、黄金转运珠(七颗)、黄金耳环一对、玛瑙戒指一个、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联想手机一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许**于2014年10月13日主动到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白马寺镇综合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和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及被抢物品的发票;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任某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许**投案自首证明;现场勘验材料及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还赃物照片及发还清单、收条;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系从犯,且系自首,自愿认罪,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辩护人称张**系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明显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认可;但张**虽系初犯,其犯意明显,且暴力行为由其实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不能因其是初犯而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许*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的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被告人许**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