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延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0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金云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被告人单金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金云伙同赵**(另案处理)、赵**(另案处理)、赵**(已判刑)四人策划后,于2001年3月10日由单金云以购买手机为名将新乡**资公司经理张**及其司机刘**骗至延津县位邱乡至司寨乡路段,由在此等侯的赵**、封效海、赵**(三人均已判刑),郭**(批捕在逃)用木棍殴打张**和刘**,将张**打伤后把张车上携带的价值48594元的23部手机和一新商务通抢走,案发后追回两部手机,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延津县公安局移交接收证明,新乡市商业发票,证人赵**、封效海、赵**证言,被害人张**、刘**的陈述,延津**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单金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