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安*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7月1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后,于2015年10月22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13日被告人程*同他人窜至崔家桥镇东庄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后,逃跑时被发现。张某某上前抓住摩托车,同案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将张某某拖伤后,向外村逃窜。被害人驾车追至崔家桥镇申庄,被告人程*持木棍将被害人打伤,后被闻讯而至的群众抓获。被告人程*系三次判刑。

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0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庞*、卫*及管教干警程*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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