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密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刘、曹*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曹、刘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刘、曹等人于2014年11月16日15时40分,在北京市*楼单元门前处,为垄断小区内装修用沙,三人无故对被害人郑*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王*持刀、被告人曹与刘*使用拳头击打郑*面部、头部及身体致其损伤。经鉴定,郑*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定被告人王*、刘、曹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刘、曹*刑罚。

被告人王*、刘、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刘*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刘、曹于2014年11月16日15时40分,在北京市*楼单元门前处,为垄断小区内装修用沙,无故对郑*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王*持刀、被告人曹与刘*使用拳头击打郑*身体,造成郑*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右侧前肋骨折。经鉴定,郑*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曹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经本院调解,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郑*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调取和收集的如下证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刘、曹*,被害人郑*陈述,证人郑*、王*、胡、孙、邢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刘、曹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刘、曹*寻衅滋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刘、曹*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王*、刘、曹*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刘、曹*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曹*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