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密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5日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与秦、陶、王*、张*、宋、苏*(已判刑)于2014年7月16日4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县东区西口和西区东口处,酒后无故殴打刘、王*,造成刘、王*受伤的后果。经鉴定,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郝、秦、陶、王*、张*、宋、苏供述,被害人刘、王*陈述,证人程、王*、姚、苑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郝、秦、陶、王*、张*、宋、苏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秦、陶、王*、张*、宋、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人陶、苏*赔偿被害人刘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郝、秦、王*、张*、宋已赔偿被害人刘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刘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秦、陶、王*、张*、宋、苏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秦、陶、王*、张*、宋、苏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郝、秦、陶、王*、张*、宋、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均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郝、秦、陶、王*、张*、宋、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三、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四、被告人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五、被告人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六、被告人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七、被告人张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