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天津*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6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