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红刑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50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
天*港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五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