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一、郝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一、郝、包、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一、郝、包、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刘一、郝、包、武酒后乘坐被害人李*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昆明路与西宁道交口时,因对被害人李*劝阻被告人郝车内吸烟不满,被告人刘一将被害人李*拽下车后,四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李*头面部等处。后四名被告人强行拦截另一辆已载客的出租车欲逃离案发现场时,被便衣民警王制止。被告人刘一、郝、包、武又殴打被害人王*等处。经群众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头面部外伤综合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王*、面部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其颈部、肩部软组织损伤均不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一、郝、包、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名被告人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刘一、郝、包、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赔偿被害人王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共计140000元,四名被告人每人赔偿35000元),被害人李*、王*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一、郝、包、武*、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一、郝、包、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其是出租车司机,2015年2月12日早上8时许,因制止一名女乘客抽烟,在和平区昆明路与西宁道交口,被一男三女四名乘客殴打致伤;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其是新*出所民警,2015年2月12日上班途径西宁道与昆明路交口时,发现有三个女的一个男的正围住一个上年纪的出租车司机拳打脚踢,我对他们说我是警察,要求等民警过来处理,后被四人围住殴打,工作证没有来得及拿出来;有证人李一、高的证言,证实四名被告人殴打两名被害人的经过;有证人刘*、杨的证言,证实四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王的经过;有天津*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照片,证实被害人李*头面部外伤综合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王*、面部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其颈部、肩部软组织损伤均不鉴定为轻微伤;有现场示意图、监控录像光盘及观看记录,证实案发地点、经过;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接警单,证实2015年2月12日8时许,经群众报警,民警将四名被告人抓获;有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说明,证实四名被告人身份信息,均不是网上列逃人员,不掌握四人违法犯罪记录;有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新*出所证明、警官证,证实被害人王身份情况;有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证实被害人李*、王与四名被告人达成协议,四名被告人赔偿两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李*、王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四名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还有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及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一、郝、包、武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被告人刘一、郝、包、武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四名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分别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一、郝、包、武的刑期均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