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王**,张**,柳化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23日以津南检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王、张*、柳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4年12月16日以津南检刑补诉(2014)3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初,被告人张*以斗蛐蛐方式开设赌场,并购买赌具将赌场地点设在本市南开区南运河路200号服装一厂院内春清浴池二楼。自2013年9月9日开始,被告人张*与张*(在逃)合伙以斗蛐蛐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百分之五的“水钱”作为盈利。期间,被告人张*负责赌场全面管理和看守防盗门,控制进出赌场人员;被告人张*负责“喊花”和“抽水钱”,被告人王负责“打草”,被告人张*负责蛐蛐称重,被告人柳负责为参赌人员购买饭食,偶尔负责蛐蛐称重、看门等工作,所获盈利由五人按确定的比例或金额分成。2013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派警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张*、王、张*、柳和参赌人员数十人,并收缴赌资51180元。

另查,2013年8月3日晚,被告人张*与其朋友常、赵等人(已另案处理)在本市红桥区佳园东里小区17号楼1门赵夫妇经营的小*部门前饮酒。期间,被告人张*酒后因停车问题与姬、岳产生矛盾。张*将被害人岳头部打伤,姬使用汽车车锁将张*头部砸伤。常、赵等人见状即上前一起殴打岳和闻讯赶来的姬、马,造成三被害人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依法鉴定,姬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头部损伤、鼻部软组织损伤、躯体体表软组织损伤、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马的胸部软组织损伤、左膝部损伤及左上臂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岳的头部、颈部、背部及肢体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王、张*、柳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和保全清单,参赌人员李、于、刘*的证言、辨认笔录和户籍证明,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赌博工具、赌资、赌场现场照片,被告人柳前科材料,证人姬、马、岳、姬、杨、霍、尹*,同伙常、赵、李、闫证言和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鉴定书,被告人张*、王、张*、柳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一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一此次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具有坦白情节,且年纪较大,身体不好,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在开设赌场罪中属从犯,其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张*头部亦被姬打伤,其对方也有过错,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张*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王、张*、柳犯开设赌场罪和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其所提量刑建议亦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提量刑建议亦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王、张*、柳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四被告人组织赌博之行为依法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张*、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王、张、柳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酌情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

被告人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

被告人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

被告人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