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果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果曾与邻居孟之间发生矛盾,虽已调解解决,但被告人果对孟仍心有不满。2014年5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果饮酒后因对孟不满而产生欲对孟实施殴打的想法,被告人果遂持菜刀至某小区邻居杜家中寻找邻居孟未果,其遂用手无故殴打杜*,并持菜刀无故将在场对其进行劝阻的刘*砍伤,并致其手部、肩部等多处受伤,后被告人果持菜刀从杜*家中离开并继续寻找孟,要对孟实施殴打,当其行至某小区某楼下时恰遇孟夫妇步行至此,被告人果遂上前持菜刀将孟头部、颈部砍伤,经报警,公安民警出现场将被告人果当场抓获。后经鉴定,孟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头部、左手部和余处体表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民事赔偿事宜,被告人果与被害人孟、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孟人民币20000元;赔偿赔偿被害人刘人民币10000元。二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刘的陈述,证人杜、杨、石、贾、宋的证言,书证、物证,法医鉴定意见,和解协议,被告人果的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果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果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果法制观念淡薄,酒后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微伤之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果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果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果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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