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柳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4年7月末到2014年11月末,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多次辱骂邻居陈某某,导致陈某某母亲高某某心脏多次犯病、陈某某一家不敢在家居住,严重影响陈某某一家的正常生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多次无故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7月末到2014年11月末,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多次辱骂邻居陈某某,导致陈某某母亲高某某心脏多次犯病、陈某某一家不敢在家居住,严重影响陈某某一家的正常生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

(1)2014年7月末,我在家喝酒忘记接孙女放学了,当天下雨了,我看见陈某某家将他家自己的孩子接回去了,我才想起接孩子的事,之后我把我孙女也接回来了,我当时喝了很多酒越想越来气,他家凭什么不一块把我孙女也接回来,我们两家紧挨着,之后我就站在我家院里开始骂陈某某家人,我面朝他家的方向指着他家骂……,我站在我家院里骂够了才回屋睡觉的,期间我老伴劝我也不好使,我记得我每次都骂他家半个多小时吧,我骂完后嗓子也不哑、嗓门还大、挺解气的就回屋睡觉了,他家也没再出来人。

(2)第二次骂大约隔了一两天,也是2014年7月末的一个下午,当天我听我老伴说孙*飞家人看见我家人不主动说话打招呼了,我就更来气了,当天中午我喝了大约四两白酒,我就又站在我家院里开始骂他家……,第二天我们村自保主任于*到我家劝我说:“陈某某去和他说了让我来劝劝,以后别骂了。”我当时说:“你来了我给你面子以后就不骂他家了,于*劝了我几句就走了,我挺了很多天没再骂他家。

(3)大约2014年8月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我中午又喝多酒了,想想当时我骂他家时,陈某某家人都出来骂我,我越想越来气之后我就又上我家院里开始骂陈某某家……,第二天的早上我们村书记于*一个人到我家去了,于*应该是陈某某家找的,于*就问我什么原因,我也没说什么原因,于*就劝我以后别骂了就行了。我能记住的骂陈某某家能有十多次吧,我每次都喝很多酒,喝迷糊了就骂。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从2014年7月末至2014年12月,高某某时常对我家进行无故谩骂,也没有什么具体原因。第一次是2014年7月28日下午5点多钟,高某某一个人酒后在他家院里骂骂咧咧……,他喝完酒犯病,我和我妈就没和他一样的,当时想他骂完就完事了呗,骂了三四个小时之后,他骂累了就回屋睡觉了,我家人以为这事就过去了,没想到隔了一天又骂了……。至2014年11月30日,高某某骂了十次八次吧,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有时我们家没有人,这期间凉水镇司法所的刘所长去调解过一次也没行,我家平时吓的家里不敢住人了,平时门都上锁,感觉惹不起他就躲着,直到昨天(2014年11月30日)下午3点钟左右,高某某站在我们俩家道上遇见我妈就开始骂我家人,我妈气得上不来气了,我家人又报警了,派出所出警了,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高某某规劝之后走了。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我家与高某某家都是个体的大棚养鸡户,俩家是邻居。2014年5、6月份的时候,因为我家没有等高某某一起进鸡雏,从2014年7月末的时候高某某就开始第一次莫名其妙骂我家,之后又骂了很多回,我找谁和他说都不行,后来就报案了。

4、被害人陈*陈述:我和我儿子陈某某一起经营养鸡大棚,高某某他家也有养鸡大棚,我们俩家离得非常近一道之隔。他喝酒后无故骂了我家很多次,我在外面打工,经常不在家,我记得我在家的时候他骂了我就最少得有三次,第一次大约是2014年8月8日吃完中午饭……。有一次,我媳妇高某某一个人去高某某家问高某某为什么骂我家,高某某也不说为什么,他从他家屋里取出一把吹柴刀要砍我媳妇,当时被邻居拉住了,我媳妇当时气犯病了、上不来气之后就去诊所打针了,高某某一直骂到晚上12点左右才算完事。

5、被害人郭某某陈述:我丈夫叫陈某某,我家有俩女孩,大的12岁、小的6岁上幼儿园,平时和老婆婆一块住,在平岗村搞个大棚养肉食鸡。高某某从今年7月份开始没事喝完酒就骂我家,我老婆婆高某某因此多次被气病了,我家吓得不敢住人平时我家经常锁门,我老婆婆一看高某某家去人喝酒,或者村里有谁家“办事情”的就害怕,害怕高某某喝多酒骂我家。我亲耳听到他骂有三、四次吧,我平时不在家,我婆婆和我对象总在家,他们听得多。

6、被害人陈*陈述:我住在凉水镇街里,我父母和我兄弟陈某某住在凉水镇平岗村,有时候我有空回家看看,我就听平岗村的邻居说高某某喝完酒后无故谩骂我家人,我就回家问我父亲陈*怎么回事,我家人告诉我高某某总是酒后谩骂我家人,有两次我回家也遇到了高某某喝完酒无故谩骂我家人。他只针对我家人骂,包括高某某的老伴也劝不了他。

7、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凉水镇平岗村村长,高某某和陈某某是同村村民。2014年8月初,高某某哭哭啼啼到其家说:“高某某没事喝完酒就骂我家,不是骂一回两回了他一喝酒就骂,你帮着我家给劝劝以后别骂了就行,我家不是惹不起他,就是不和他一样的。其去劝说后,高某某消停了一段时间,过后其又听说高某某酒后开始骂陈某某家了。

8、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其与高某某系夫妻,与陈某某家是邻居,也经营大棚养肉食鸡卖。因为陈某某关于进鸡雏和接孩子的事,高某某就看他家来气,喝完酒就骂陈某某家,其能记住的骂了陈某某家八、九次。

9、医院诊断、医生说明:证实高某某因生气引起心律失常,医生建议住院治疗;郭某某胸前软组织受伤。

10、照片:证实高某某受伤情况。

11、抓获经过:证实高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高某某出生于1957年2月19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3、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2014年12月30日经柳河县凉水法律服务所调解,高某某赔偿高某某家人医疗费等损失1万元,高某某及家人保证不再追究高某某的任何责任。

14、讯问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讯问过程,公安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故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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