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马*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8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5)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马*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金*因唐会酒吧老板娘张*(金*在唐会酒吧打工)与在其酒吧喝酒的通榆县开通镇居民张*、胡*、王*、高*发生口角,在胡*用催泪喷雾器将张*喷伤后,被告人金*为帮助张*泄私愤,用长螺丝刀在唐会酒吧门前将胡*、王*、高*打伤。后张*开车拉胡*、王*、高*逃走,被告人金*又纠集被告人马*、开通镇居民田*、宫*开车追至十一中东十字路口及向海大酒店十字路口,用长螺丝刀、砖头等工具将张*白色捷达车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白色捷达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6080元。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一)被告人金*、马*的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张*、胡*、王*、高*的陈述;(三)证人华*、张*、战*的证言;(四)辩认笔录、通榆*证中心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金*、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二被告人的家属均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通榆*证中心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白色捷达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6080元。

3、辨认笔录三份,证实经胡*、王*、张*辨认,金*就是带头砸坏张*白色捷达车的男子。

4、辨认笔录二份,证实经马*和金*辨认,田冬是开车拉金*追砸张某车的人。

5、涉案白色捷达车损毁的照片,证实该车被损毁的相关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证实胡*在此次事件因用喷雾器喷射张*脸部,致其住院受伤,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马*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罚金人民币伍*元整;金*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7、收条及谅解书各二份,证实金*、马*的家属已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华*的证言:我在唐会酒吧上班。2015年2月12日晚上9点30分,酒吧来了两个女顾客,进屋就交了300块钱,又要了啤酒,后来又来了四、五个男顾客和她们俩一起喝酒。期间,有一个男顾客要上台唱歌,我们酒吧有规定,不允许顾客上台唱歌,所以我们的人没让他唱。过了一会儿,这两个女顾客对我们服务员说他们不认识这几个男的,想让我们把这几个男的整走,当时我们经理就劝这几个男的去别的包厢,这几个男的就生气了,嘴里骂骂吵吵的,还推我们经理,他们有的摔酒瓶子,有的拿着酒瓶子要打架的样子。这时,我们老板娘过来劝他们不要打架,这几个男的就骂我们老板娘,他们就吵了起来,吵架过程中,有一个男顾客拿胡椒喷剂朝我们老板娘脸上喷了两下,然后就跑了,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证人张*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华*所述内容相一致,

3、证人战某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金*,也没帮他和马*打仗。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的陈述:2015年2月11日晚上9点半左右,我开车送王*、高*和胡*去通榆县唐会迪厅找胡*的同学杨*,到那后我们四个到杨*的卡包坐下一起喝酒,还有一个女的和两个男的。我坐了一会觉得没啥意思,叫王*要走,胡*和杨*他们就不让我走,还要跟我喝酒,我没理她,不一会儿她就出去了,我又出去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回来看见胡*他们跟唐会的工作人员在吧台那吵吵起来了,我问唐会管事的怎么回事,他说他是看场子的,没啥事,我说有我在他们几个不能惹事,我和他唠着时,胡*他们就出去了。我往出走了时候,从唐会酒吧出来些人,有拿刀的、有拿棒子和啤酒瓶子的,这个看场子的人就跟一个脑袋挺大的男的说打胡*他们,我看见有十多个人拿刀和棒子追胡*他们打,大约过了两分钟,我跟胡*他们说上车,他们几个就上车了。上车后那帮人就用刀、棒子、啤酒瓶子砸我车,拽开车门用刀和棒子打胡*他们几个。当他们看我们跑了就开车追我们,我车后胎都被他们用刀给砍坏了。他们追到十一中十字路口,金*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一根铁棍子砸我车前风挡上了,后面又上来两三个人手里拿着东西追着砸我车,后备箱和后尾灯都是被他们砸坏的。他们追不上后再上车追我,追到一中西面的道后又下车砸我车,一直追到向海大酒店,看我往公安局跑了他们就不追了。我开的是白色捷达车,车后前后挡风玻璃被砸碎了,副驾驶的玻璃被砸碎了,右后轮胎被砍爆了,车身有些地方被砍坏了。王*、高*和胡*都受伤了。

被害人胡*的陈述:2015年2月11日晚上9点多钟,我同学杨*找我去唐*,然后张*开车拉着我、高*、王*一起去唐*了。到了唐*我们在一起喝酒,杨*那伙人还有一个女的、两个男的,我们一共八个人在那喝酒。喝酒的时候王*要上台唱歌,唐*的老板娘不让他上台唱歌,然后就吵了起来,我也过去跟老板娘吵吵起来了。张*过来把我们拉开了,拉开之后老板娘又说这事了,我们又吵吵起来了。然后我就从兜里拿出一个胡椒喷射器,喷在了老板娘的脸上。喷完后,我、张*、高*、王*就往出走。这时从唐*就出来了十多个人,手里拿着刀、棒子、啤酒瓶子在唐*门口打我、高*、王*。打了一会,张*就喊我们上车,上车后那帮人把车门拽开打我们,还砸车。张*就开车拉着我们跑,那帮人开车在后面追。追到十一中十字路口下车砸我们车,然后上车继续追,追到一中附近又下车砸我们车。后来,看到我们往公安局方向跑就不追了。张*的车前后挡风玻璃和副驾驶的玻璃被砸碎了,后侧的轮胎被扎爆了,车身有的地方被砸了。

被害人高*的陈述:2015年2月11日晚上8、9点钟的时候,当时胡*说要去唐会酒吧看他同学,然后我和胡*还有王*、张*我们四个,开着张*的白色捷达车就到了唐会酒吧。到唐会酒吧后,张*、胡*和两个女的一起坐在卡包内喝酒,当时我们就坐在卡包对面的一个座位上喝酒,王*就在DJ台那不知道在和酒吧的人说什么。后来不知道因为什么事,王*、胡*、张*他们就和酒吧的人吵起来了,我怕酒吧的人打我们,就从桌子上拿起啤酒瓶子,然后我们的人就一边和酒吧的人吵一边往外走。这时候胡*拿着胡椒喷剂照前面喷了两下,然后我们就出酒吧了。这时候有四五个人,手里拿甩棍还有啤酒瓶子的奔胡*他们去了。开始打胡*,打一会张*让我们上车,我们上车后这几个人用手拽车门打我们,还砸车。张*开车就跑,这几个人开车追我们。追到九中附近,追上我们下车砸车,砸了一阵又上车追,后来又追上砸了一阵,追到向海大酒店附近就不追了。张*的车前后风挡玻璃都被砸碎了,其他什么地方被砸记不清了。

被害人王*的陈述:2015年2月11日晚上9点多钟,张*开车拉着我、胡*、高*去唐会迪厅找胡*的同学杨*,到了唐会我们就在那喝酒,我喝多了就要上台唱歌,唐会的老板娘不让我唱,因为这事我们就吵吵起来了,胡*就拿一个东西喷了老板娘一下,然后我们就往出走,刚出来唐会就出来人了。有的拿棒子,有的拿刀,还有拿啤酒瓶子的,他们上来打我们,打了一会张*让我们上车,那帮人过来拽车门打我们,张*开车就跑,他们开车追,追到十一中十字路口他们就下车了,砸我们的车,追到一中附近又下车砸我们车,追到向海大酒店附近他们不追了,张*的车前后挡风玻璃和副驾驶的门玻璃、后车胎被扎爆了,车身一些地方也被砸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金*的供述:2015年2月11日晚上9时许,我们酒吧里有几个客人,因为要上台唱歌被DJ拒绝后,这几个客人很生气,后来又摔酒瓶子,又说不好听的话,我们上去说我们酒吧不允许客人唱歌的规定。在理论过程中,老板娘和这几个客人发生口角。这几个客人中一个长得胖乎乎、个子不高的人拿出胡椒喷剂喷我们酒吧老板娘几下。当时我就急眼了,这几个客人到外面去了,我就跟出去了,这几个客人先上车了,上车过程中还骂骂吵吵的,还和我们老板娘吵了一阵。然后这几个客人中有一个挺瘦的又下车,下车后又骂人,骂了几句就和那个叫什么岩的打起来了。当时连打带骂,我就冲上去了,用我手里拿着的一把螺丝刀照开车的身上打,这几个客人被我们打上车了,我用我手里的螺丝刀照车的后挡风玻璃开始砸,砸了几下我不清楚,这几个人就开车跑。我就抄起啤酒瓶子和砖头子追他们车砸,看他们跑远了,我就给田*打电话,让田*开着车拉着我追他们,当时那个叫什么岩的也开车追这几个人,追出了一段时间,我让他们回去。我给马*打电话,让他开车在后面追,追到十一中附近我下车捡砖头砸了张*的前挡风玻璃。追到向海大酒店附近,我下车一手拿螺丝刀子,一手拿砖头,一边追一边砸,后来看见他们开车奔公安局了,就不追了。捷达车都是我用螺丝刀和砖头砸的。

2、被告人马*的供述:2015年2月11日晚上我在宫*家,当时金*给宫*打电话,说和别人干仗了,让宫*帮忙,宫*让我也去我同意了。宫*就开车拉着我去唐会酒吧,到了酒吧,听说金*去追一辆白色捷达车了,我就打电话问金*在哪,金*让我们沿外环往北追一辆白色捷达车。我俩追到运动会场路口没有看见那台车。我打电话问金*车在哪呢,金*说在十一中东十字路口,找到那辆车了。我们调头往回来,追到十一中东十字路口附近,我看见金*的车停在那,金*在白捷达车前面捡东西砸车。我们刚要下车帮忙,这辆车又往北跑了我和宫*调头追这辆车,在追的过程中,我打电话问金*在哪,金*说去前面包抄堵车,快到向海大酒店我给金*打电话跟他说快到向海大酒店十字路口了。然后金*就从向海大酒店十字路口过来了。车多,堵不住,金*下车开始跑着追这辆车。金*一个手里拿着一个类似铁棍的东西,另一个手里拿着一个东西追这辆车,追到十字路口把东西撇出去砸在这辆车上。我开车一直在追,追到公安局附近,看见这辆车去了公安局,我们就开车走了,我没有动手打人砸车。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且被告人金*、马*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马*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8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及其亲属已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

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