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董**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及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4)第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及窝藏罪,于2014年5月19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张*、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08年8月29日,被告人董*插手经济纠纷,向王某某索要他人债务,并对王某某进行非法拘禁。王某某向易某某寻求帮助后,被告人董*又纠集李某某、蒋某某、李*、杨某某、孙*、朴某某、柴某某(均已判刑)等20余人到延吉市天下迪厅与易某某谈判未果,王某某、易某某等人准备离开时,在天下迪厅一楼大厅,上述人员上前殴打易某某并致其轻伤,王某某因害怕躲起来未受殴打。

2、因张*等人在延吉市爱尔兰酒吧喝酒,与酒吧服务员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张*于2006年12月15日找到张*甲(另案处理)帮其寻仇,张*甲纠集被告人董*及姜某某、池某某、蒋某某、李*甲、朴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金*某(均已判刑)及金*、程某某(均在逃)等40余人插手此纠纷,由张*甲带领组织成员到爱尔兰酒吧内,随意殴打爱尔兰酒吧服务员郭某某,并将酒吧门玻璃踹碎。

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1、2006年夏天一天中午,在延吉市午夜阳光酒吧楼下,姜某某(已判刑)等人因停车阻路与谭某某、张*等人发生争吵,姜某某召集池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和被告人董*、张*(另案处理)、杨某某(已判决)、张*(已死亡)等十多人到午夜阳光酒吧楼下聚众斗殴。姜某某领人殴打张*一直将其追到新*出所内,张*领人在酒吧楼下持砍刀、棍棒对谭某某、申某某进行殴打并致谭某某轻伤。

2、2003年7、8月份,姜某某(已判刑)在延吉市中关村经营二手手机,指使池某某(已判刑)带领组织成员照看生意。穆*某、钟某某、穆*等长春人当时也在中关村回收二手手机,池某某为了争夺势力范围和控制中关村二手手机回收市场,纠集被告人董*、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三四十人,在延吉市百货大楼和市政府之间道路上持砍刀、棍棒对穆*某、钟某某、穆*等人进行殴打,致多人受伤。事后,穆*某等长春人被迫停止收购二手手机并离开延吉市。

三、窝藏的犯罪事实。

2009年冬,李*甲、朴某某(均已判刑)与被告人董*明*某某、朴某某系故意伤害在逃人员,为使其躲避抓捕,用车将二人送到二道白河宾馆,并向二人提供资金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于2013年1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被告人董*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董*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中被羁押11个月零8天。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董*对以上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有自首、立功情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董*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易某某、李*、曹某某、姜某某、李*、蒋某某、李*、杨某某、孙*、朴某某、柴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金某某、李*、张*、张*甲、谭某某、张*乙、杨某某、池某某、穆某某、朴某某、杨某某、张*某、刘某某、魏*、张*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身份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7)延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董*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董*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