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松原*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犯窝藏罪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4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被告人汪*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被告人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010.3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183.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7.89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马*、刘*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王*、汪*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4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