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杨**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扶余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杨*、孔某某、王*、梁某某、王*、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6日以扶检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孔某某、王*、梁某某、王*、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孔*某、孔*、王*、王*、梁某某等人在扶余市歌厅201包房内唱歌,在此过程中,杨*出来要酒,碰见在203包房唱歌的被害人宫某某在走廊打电话。杨*以为宫某某是服务生,向其要酒,宫某某说自己不是服务生,杨*让宫某某给找服务生,宫某某没给找,杨*回201包房招呼屋里的人出来打宫某某。杨*、孔*某、孔*某、王*、王*、梁某某也出来一起打宫某某,梁某某用啤酒瓶子打,孔*某、王*、杨*分别用灭火器打。203包房的逯某某出来拉仗,被六人殴打。后因灭火器被打爆而停止。宫某某、逯某某被拽回203包房,孔*某进203包房叫喊:有谁不服,就出来。孔*某、王*、杨*等人下楼时,看到歌厅的卷帘门被关上,三人将歌厅经理王*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宫某某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逯某某头部外伤构在轻微伤。并认为,被告人杨*、孔*某、孔*某、王*、王*某、梁某某持戒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孔某某、孔某某、王*、王*、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供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孔某某、王*、王*、梁某某等人在扶余市201包房内唱歌,在此过程中,杨*出来要酒,碰见在203包房唱歌的被害人宫*某在走廊打电话。杨*以为宫*某是服务生,向其要酒,宫*某说自己不是服务生,杨*让宫*某给找服务生,宫*没给找,杨*回201包房招呼屋里的人出来打宫*某。杨*、孔某某、孔某某、王*某、王*、梁某某也出来一起打宫*某,梁某某用啤酒瓶子打,孔某某、王*、杨*分别用灭火器打。203包房的逯某某出来拉仗,被六人殴打。后因灭火器被打爆而停止。宫*某、逯某某被拽回203包房,孔某某进203包房叫喊:有谁不服,就出来。孔某某、王*某、杨*等人下楼时,看到歌厅的卷帘门被关上,三人将歌厅经理王*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宫*某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逯某某头部外伤构在轻微伤。附带民事部分,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宫*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赔偿被害人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歌厅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给付完毕。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王*、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传唤证、传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孔*某、王*行政拘留处罚14日,罚款1000元。2、协议书,六被告人共计赔偿逯*某10000元,宫*某15000元,赔偿歌厅5000元。3、宫*某受伤照片、灭火器照片。4、申请取保候审书。5、到案经过,杨*、孔*某、王*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王*、梁*、孔*为主动投案。6、户籍证明,孔*1996年9月12日出生。7、情况说明,孔*、王*、杨*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罚款1000元没有交。8、证明,六被告人无前科劣记。9、鉴定意见,扶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宫*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逯*头部外伤构在轻微伤。10、证人刘*证实:2014年2月14日我朋友王*过生日,他在饭店安排我们吃的饭,吃完饭我们几个朋友去好声音歌厅,当时有宫*、仝*、柳*、王*、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女的,到歌厅时逯*也来了,我们上203包房,唱歌时听到外面有打仗的声音,王*说外面有人被打了,好象是宫*,我们把门打开,看到一帮人围着一个人打,很多人没看到被打的人,两、三个人拿灭火器打宫*,宫*对象逯*看到被打的是宫*就上去拉着,我在屋进没有出去看,过一会宫*和他对象逯*就进屋了,宫进屋坐沙发上,看到宫脖子后面有血,又过一会进来两个男的说要道歉,我们就说报警了,外面又有喊,“不行你们再出来打。”进屋要道歉的那两个男的就走了,过一会我们下楼看到打宫振*的人在沙发上坐着,我们上去要跟他们打,老板把我们拦住了,警察就来了。当时看到屋里有一帮人打宫*,打的人还有拿灭火器的。我没打,我就骂几句,看到仝*、李*、王*打了。11、证人姜*证实:歌厅老板娘,2月14日晚上11点多,我在三楼办公室,听到对讲机里面喊:经理,二楼打起来了。服务生说是客人和客人打起来了。过一会我在3楼有个服务生说:经理让人给打了。我下楼到2楼看到经理王*:他说:没事,我躲的挺快,我往1楼走,听到楼下有人喊:王*,你他妈的把卷帘门撂了,我今天就打死你。我下到1楼看到三个男的下来了,说:操你妈的,你给我找王*,我就跟他们说:我指定帮他们找。说完一个男的上来扒拉我把我手机整掉地上摔坏了,有个男的手里拿啤酒瓶子摔了,接着卷帘门开了,警察就进来了。我苹果5手机摔坏了,刚买2个月,5499元买的。当时三个男的让我帮找王*,当中一个男的比比划划的,他上来扒拉我,我一躲扒拉到我的手上了,把手机摔地上了。12、证人仝*证实:我们一帮人去歌厅唱歌,宫*出去打电话,过一会听到外面有人吵吵,我和逯*出去看怎么回事,在屋里看一帮人在打一个男的,从走廊中间一直打到我们门口后面的角那,看到被打的男的是宫*,逯*看到上去到人群里拉着,当时宫*抱脑袋坐那,有个身上有纹身的男的拿灭火器往宫振*脑袋上打,逯*上去拦在宫*身前,这时又有一个光膀子的男的拿灭火器往宫*身上打,逯*在宫*前面挡着,灭火器就打到逯*的脑袋上,灭火器被打的冒白气了,他们就不打了。我和逯*把宫*拽到203这屋,逯*说她脑袋疼,这时有个男的拿东西冲203喊:你们谁硬实出来。他拿什么东西没看清,一个女的把他拽走了,过一会我们才敢下楼,到一楼警察来了。对方8人打宫*。打仗时李*、王*、刘*、逯*在场。13、证人王*证实:宫*出去打电话时,我跟他出去的,201房间出来个男的跟宫*某说:你他妈的给我拿两箱啤酒。宫*说:你找服务员去,我也不是服务员。那个男的接着说:我他妈让你告诉服务员一声。宫*说:我凭啥帮你告诉。宫*说完这话时,刚才骂人那个男的转身就回201包房喊人,然后出来一帮人上来打宫*,大约有6、7个人,他们把宫打到走廊旮旯那,看到有个男的从旁边拿起个灭火器往宫*脑袋上打,我赶紧往203房间走,我刚要进203门就关上了。我把门开开跟他们说被打的是宫*,门开开了逯*上去拉着,他们就打逯*,打打的灭火器冒白烟他们就不打了。之后我们把宫和逯扶进屋里了。宫*某头和脖子出血了。打仗时对方先动手的,宫没还手直接被打倒了。有6、7个人参与打仗,开始他们6、7人用拳脚打宫到2楼走廊那,宫抱着脑袋,接着有拿灭火器的往宫脑袋上打。后来逯*出来拉着也被打了。14、证人原某证实:歌厅服务生,203包房出来个男的往楼梯口走,到201包房门口时,201出来个男的向203出来的男的要酒。203出来的男的说朝谁要酒我也不是服务生。201那男的回屋,203的男的往前走,忽然201包房窜出5、6个光膀的男的,有两个拎着啤酒瓶子,向203包房那个男的扑过去,一顿拳打脚踢,一直打到203门口,203出来个女的,其中光膀的两个男的对这个女的拳打脚踢,走廊两侧有四个灭火器,有2个人拿灭火器砸203出来那个男的,203那个男的没机会还手,灭火器打爆一个,光膀的几个男的就住手了。之后那几个光膀小子冲经理王*某过去了,问王*某为啥拉他们,两人打王*某两人拳,飞他一啤酒瓶子,王*某就下楼了。那几个光膀的小子就追王*,要整死王*,之后警察就来了。201房间的人没啥原因打203的那个男的。没看到有人拿啤酒瓶子打,有个胳膊上有纺身、小个不高、还有个光膀子的长啥样没注意拿灭火器了。15、证人宫*证实:歌厅果盘师,我当时要下班,看到我侄子宫*在2楼走廊,看到201房间出来个男的,光着膀子,冲宫*说:给我拿两瓶啤酒,宫说:我不是服务生,我给你拿不了。我跟宫说:你上包房里呆着,别总在走廊溜达。我说完宫要往203走,刚才那个男的跟201包房里面的人喊:外面有人要干我。他喊完屋里出来5、6个男的光膀子,向宫*要酒的那个男的上去给宫一拳头,打在宫的脑袋上,接着又上去2个男的揍宫,又上去几个打宫,他们把宫打到走廊旮旯那,打的时候有个男的拿灭火器打宫,还有个挺瘦的男的拿灭火器往宫脑袋上打,201包房出来个女的拉仗,那几个男的就打那个女的,灭火器坏了,我进屋报警,把门锁上了。有个男的骂王*:你妈个逼的,我到哪都摆你。他说完上去打王*某两拳头。拿啤酒瓶子要打王*,王*某跑楼下去了。宫*没打向他要酒的那个男的,6、7个人打宫*,王*被打也没还手,打王*是因为他们打完要跑,单没买,王*某说要报警。16、证人王*证实:我也叫王*,歌厅经理,2月14日晚上10时50分,我在办公室听到对讲机喊我,说二楼打起来了,我下楼到二楼看见走廊4、5个小子光膀子打一男一女,有个男的把灭火器拿起来了,不知咋弄的灭火器喷干粉了,光膀的几个人往201房间走,我对几人说:有事好好说,别在店里闹,两个光膀的问我,你他妈是干啥的,一边问我一边打我脸一拳,拿啤酒瓶子砸我,我一躲从脑袋旁边飞过去了。另一个纹身的说:我认识你,你不是王*吗,你啥意思,为啥我们打仗你就拉我,我说我是好意,不想让你们打仗。我下楼时几个光膀子的人撵我,要整死我。我藏起来了。打人的是201房间客人。打仗时我没还手我跑了。17、证人梁*证实:昨天我和杨*、孔*、王*、梁*、孔*某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在201房间,喝了一会酒没了,杨*或者孔*某出去要酒,不记得是他俩谁了,我在屋里点歌,然后屋里人都出去了,我出屋看到走廊有孔*某、杨*、赵*、孔*某跟歌厅经理说话,我知道打仗了,赵*吓哭了,杨*给赵*骂了,她就下楼了,我跟着劝她去了,我下楼后看到屋里其他人都在大厅沙发上呢,歌厅卷帘门关上了,不一会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我没参与打仗。我看到走廊有烟雾,地上的啤酒瓶子碎茬,到一楼孔*某跟一个挺胖的人吵吵几句。18、证人赵*证实:我们到唱歌,有半小时,我正玩手机呢,看到包房里的男的都往外跑,我跟着出去了,我看到我对象杨*、孔*某、孔*、王*、王*、梁*在打一个男的。我上去拉着,在后面拽他们,也没注意拽谁,这时灭火器爆了,我什么也看不见了,之后他们就不打了,我上包房里把衣服拿出来下楼,看到歌厅的门关上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杨*、孔*某、孔*、王*、王*、梁*动手打了,不知道他们因为啥事打人,看到他们打一个人,梁*拿啤酒瓶子了,我看到时大伙用拳脚打那个男的,后来那男的蹲下了,孔*某身上有纹身。19、被害人宫*陈述,我们几个人去唱歌,在203房间唱歌时我来电话了,我出去到走廊接电话,201房间出来个男的光膀子跟我说:你他妈的给我拿两箱啤酒,我就说:服务员在旁边呢,我不是服务员。这个男的接着说:你他妈的告诉服务员一声,给我拿两箱酒。我就说:服务员就在旁边你自己跟他说吧。说完我看到我二姑了,她是果盘师,跟我说让我少喝点,说完我要往我包房走,突然上来一帮人打我,我看到打的我有个男的胳膊上有纹身,我抱着脑袋,有个男的拿灭火器往我脑袋和脖子上打,被打时有个人趴我身上挡着我,接着灭火器砰的一声冒白烟了,接着他们停手不打了。记得好象我朋友把我拽屋里去了,到屋又有人来踹门,拿灭火器喊:操你妈的,谁牛逼谁出来。有人拉着把他拽走了,上我们屋里两人说拉倒,我说不行,我要报警,那两人听到后走了。我下楼看到打我的人坐沙发上,警察就来了。我没还手。不知几人拿灭火器打我,我们这边就我和逯*被打了。逯*脑袋受伤了。20、被害人逯*证实:我们一帮人在203包房唱歌,宫*出去接电话,过一会屋里人就说干仗了,我上门口看一眼我们包房门口有一帮人在打一个男,后来有人就说关上别惹上事,我就发现宫*没在屋,我觉得被打的那个人是宫*,我开门看,发现被打的正是宫*,我就上去拉仗,我先拽着一个打宫*的男的,他往我脑袋上打了一拳头,我就要踢他,没有踢到。这时打宫*那帮人就一下都过来打我,我被打的时候有人拿灭火器往我脑袋上打了一下,又有人用拳头打我,我就挡着,接着灭火器就开了,走廊都是烟,他们又打了我和宫*几下就散了,我扶宫*进屋,有一个男的拿啤酒瓶子一下把我们包房门踹开,叫嚣的喊:谁不服,接着出来干。屋里没有人吱声,接着大家说要走,下楼服务生让女生出去,我跟着出去了,之后警察来了我跟去了派出所。因为有人向宫*要酒,宫说他不是服务生,接着那男的领着一帮人出来打他了。6、7个人打宫,宫*没还手,宫*脑袋、颈椎损伤了,我拉着时一帮人全都过来打我。21、被告人杨*供述:昨晚5点多,我、梁*、孔*、赵*,我们四人从二号家中打车到三岔河看放花,后来王*、孔*、梁*,还有孔*领来的,他们和我们一起看花,我们八人先吃烧烤后,在201房间,喝酒唱歌,酒喝没了,我出门要酒,遇到一个男的,我以为是服务生,我冲他说上啤酒,记得他骂我一句,咋骂的不记得了,我回屋说有个小子骂我,然后大伙都出去了,我走在前头打骂我的那个小子,我身后跟我一起来的人基本都动手打他了,我用拳头打那小子后背上,后来大伙动手打他打乱了,有个女的拉仗,不知谁把灭火器整冒烟了,大伙都躲出去了,然后下楼,歌厅把大门锁上了,不一会警察来了,把我带到派出所的。

我上屋叫大伙是叫他们出去帮我打仗,被打的人不认识,我先动手打人的,孔*身上有纹身。不知是否有人打歌厅经理,我没打,我们去的人基本都动手打了。22、被告人王*供述:杨*出去要酒,我上厕所了,我出来的时候屋里就剩下梁*了,我从包房出来后看到我朋友他们在打一个人,一帮人围着一个男的,旁边有人拉着,我们几个上去打拉仗的那个女的,打时看到有人用灭火器打被打的那个男的和拉仗的那个女的,然后灭火器喷白烟,我们就停手了,杨*从屋里出来拿啤酒瓶子往被打的那个男的身上打,之后被打的那个男的就被人扶到203房间里头了,王*某上来,孔*某指着王*某说:别惹事。我接着进屋拿衣服去了。我穿上衣服和梁*某去203房间找他们说合,他们让我们出去一会再说,我们下楼歌厅卷帘门拉下来了,不一会警察来了。我看到他们在打人,我就上去打。孔*某、王*、梁*某、孔*某、杨*和我都打人了。*某某拿啤酒瓶子打那个男的,我用拳脚打,我们把那个女的也打了。我们六人把拉仗的那个女的也打了,不知孔*某打没打王*某,他骂王*某了。杨*踹门,孔*某拿灭火器喊;揍他们。没踹开我们就回去了。*某某撇一个啤酒瓶子打那个男的,没打上。一共打两人。23、被告人孔*某供述:歌厅喝酒时,杨*出去要酒,不一会回来招呼我们出去,我们都出去了,杨*出去就打一个男的,孔*某、王*也窜上去打,我也奔那男的去了,我身后是王*某,一直把那男的打到走廊头203包房门边,孔*某拿灭火器打,王*某拿灭火器砸那人脑袋,203出来个女的,我、杨*某、王*某就一起打那一男一女,王*拿灭火器砸那男的,那女的一挡砸女的身上了,灭火器爆了,我们就停手往出跑。孔*和王*往楼梯口走碰到经理,他俩和经理不知说啥,王*拿啤酒瓶子打经理,没打上,孔*拿装啤酒的铁筐打经理。之后我们就下楼,警察就来了。参与打仗的有我、孔*、王*、王*、杨*、梁*。杨*先动手的,不知因为啥打仗。24、被告人梁*供述:我来投案,我们在唱歌,杨*出去要酒,过一会杨*一推门,我当时在门口,跟我们一挥手说:给我出去磕他。说完他上去给一个男的一拳,孔*上去踹一脚,王*冲上去拳脚打那个男的,我看孔*从旁边拿灭火器打那男的后背一下,王*也拿灭火器往男的身上打,孔*也拳脚打,王*也冲上去拳脚踹那男的,我从屋里拿两个啤酒瓶子上去打,往那男的那撇打门框上了,我踹那男的一脚,有个女的在那男的前边挡着,灭火器一下冒气了,我们停手不打了。我们走时孔*骂经理:你拽我干啥,还把卷帘门拉下来了,你等明天的。经理乐着说:这个没招。杨*打经理一拳。王*朝经理扔个啤酒瓶子。我和王*进203跟他们说拉倒得了,他们不同意把我们推出来了。后来我们去派出所了,我和孔*去小便时,我和孔*都跑了,王*是警察来了后跑的。打仗时我们六人都参与了,孔*、王*拿灭火器了。王*打那个女的一拳打在脑袋上了。杨*、孔*、王*三人拿灭火器了。我们一共打三个人。25、被告人王*供述:我来投案,我们在唱歌,唱有40分钟,杨*出去,两、三分钟回屋说,和人干起来了,揍不揍他,不知道谁说,揍!大伙都出去了,杨*先用拳头打一个男的脑袋,那个男的往203包房那跑,孔*某上去飞脚踹那个男的被弹回,摔地上了,起来又上去打,我追过去用拳头打用脚踢,孔*和王*也上来打那个男的,203包房出来个女的挡在被打男的前面,我和杨*、孔*就抢203门口放着的灭火器,我和孔*一人一个灭火器,杨*没抢着,我拎着灭火器朝那男的打一下子,灭火器就飞出去了,孔*也用灭火器打那男的,杨*也拿起一个灭火器打,灭火器喷了,走廊一片烟,大伙就停了,我和赵某下楼看到卷帘门撂下了,我上二楼说别走了卷帘门撂下了,孔*拽经理的衣服领子说,是不是你把卷帘门撂下,经理说,是。孔*说,今天我不整你,明天我找你唠,我要揍经理,孔*没让,杨*打经理前胸一拳,梁*朝经理撇一啤酒瓶子没打着,我在楼梯一小筐拎一瓶啤酒,孔*和老板娘唠,我站起来过去听,说卷帘门撂下不让走,我就把手里啤酒瓶子摔碎地下了,我的手划出血了,不一会警察来了,我就跑了。不知为啥打仗,我用灭火器打那男的后背了,我、孔*、王*、孔*打那女的了,不知谁把老板娘手机摔了,我没看到老板娘手机。我来派出所投案,我拿灭火器打那个姓宫的了,把他后背打了。

梁*一个啤酒瓶子,没打上,孔*把经理的脖领子拽住了,问谁把大门关上了,他说是他关上的,杨*就打他脸上一下,我也上去打他,被孔*拦住了,不一会警察来了我就跑了,听说这事严重了,我到公安机关投案了。一共打了三个人。26、被告人孔*供述:我来投案,我们在扶余市歌厅打架了,我和王*、王*、孔*、杨*、梁*给别人打了,杨*在歌厅跟别人发生矛盾,我们就帮杨*给对方打了。我当天光着身子,我右胳膊上纹了麒麟。

我拿灭火器打那男的,不记得打没打那女的,杨*也用灭火器打那男的,我当时还进被打那人的包房,我对他们说:有谁不服,就出来。我们这帮人就给我拽回来了。我刚下楼,王*说门关上了,我认识歌厅的经理王*,我拽他衣服领子说你什么意思,把门关上干啥,他说报警了。杨铭上来打王*一拳,不一会警察来了把两伙人带走了。杨*打经理一拳,当时不知因为啥打仗,灭火器坏了,对方没还手,他女伴出来就是拉仗。王*也是右胳膊上纹麒麟。我打完仗去江西九江打工,最近回来投案。我和梁*是在派出所门口跑的,我们一共打了三人。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孔*、孔*、王*、王*、梁*供述案发的起因、打仗的事实经过、到案的情节,与被害人宫*、逯*陈述一致,并有证人刘*、宫*、王*等证实,同时有法医鉴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户籍证明、照片等书证在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孔*、孔*、王*、王*、梁*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都能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中孔*某、王*、梁*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梁*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禁止被告人扬*、孔*于缓刑考验期间内在公共场所聚众饮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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