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寻衅滋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杜*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马*驾驶黑A290XL号白色丰田锐志轿车,行至杜*蒙古族自治县溪*尚品小区物业门前,因吸食过量毒品,产生被人追杀、换车开可以躲避追杀的幻觉,欲换乘被害人王XX(男,25岁)停放在此的黑ES7500号白色汉兰达吉普车,其进入汉兰达车内翻动物品时被王某某发现,王某某对其进行质问,马*反对王某某实施威胁,王某某弃车逃跑,马*驾驶该车逃出约3、4米后,因意识到驾驶该车不能逃脱,又返回自己驾驶的丰田锐志牌轿车内,下车时将王某某车内被害人李*(女,21岁)的一部金色16G苹果5S手机拿走。其继续行驶的过程中因手机有来电响声,马*遂将手机丢弃。当日18时30分许,马*弃车来到杜*三辰影音商店,将被害人包某某(男,55岁)的黑EZD290号白色大众宝来牌轿车车钥匙偷走,被包某某发现并报警后,驾车逃走,行至杜*蒙古族自治县火车站站前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泰康铁路派出所警车追尾相撞,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及谅解书、原物丢失说明、涉案财物价值鉴定意见通知书、毒检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马*的户籍证明、涉案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刘某某、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包某某、王某某、李*的陈述、被告人马*的供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毒检报告及照片、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杜*中心杜*字(2015)第19、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包某某、王某某、李*的辨认笔录、杜*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杜*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马*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连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