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公诉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佳木*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谭在佳木斯市*业办公室北侧贾*经营的麻将馆内,因玩扑克与贾*的女儿贾*发生口角后,被贾*等人推出麻将馆。被告人谭到附近的锅炉房拿了一把铁锹返回麻将馆,用铁锹把麻将馆的门玻璃砸碎,铁锹把砸折,并持铁锹把进入室内将被害人贾*、贾*的头部打伤。后被告人谭又返回锅炉房拿了一根铁棒继续砸麻将馆的玻璃,并还要拿铁棒继续殴打贾*,被害人孙、宋见状对被告人谭进行阻止,在与孙、宋的撕扯中,被告人谭用铁棒将孙左侧腰部打伤、将宋的左眼挫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谭被公安机关在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抓获。

在诉讼期间,被告人谭亲属与被害人孙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谭赔偿被害人孙等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孙等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被告人谭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人郑等人证言,被害人孙等人陈述,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殴打被害人,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谭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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