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丛坚军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罪犯丛坚军2002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4年1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5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山东*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丛坚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8个月13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执行机关呈报对其予以假释。

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丛坚军的假释建议。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丛坚军的假释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丛坚军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撤回对罪犯丛坚军的假释建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