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公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被告人姜*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姜*甲在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福山拉面馆门前酒后滋事,采用伸缩警棍打砸、脚踹等方式,将郑*停放于饭店门前的本田思域轿车车门、前机盖、玻璃等部位砸坏,经鉴定,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020元。后被告人姜*甲又将对其进行劝说的宋*打伤,将赶去处置警情的芝罘公*派出所协警张*胳膊咬伤。经法医鉴定,宋*、张*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姜*甲赔偿了被害人郑*、宋*、张*的相关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宋*、张*的陈述,证人叶*、赵*、迟*、姜*乙、王*、杜*的证言,被告人姜*甲的供述,现场监控及出警录像资料一宗,烟芝价鉴字(2014)160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发票,(芝)公(刑)鉴(伤)字(2014)415、4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及收条一宗,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