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涉黑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曾*、郭某某、程某某、晁某某、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原审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人郭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六、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七、被告人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八、被告人黄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九、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被告人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张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姚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张某某、曾*、郭某某、晁某某、程某某、周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曾*、郭某某、王某某均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上诉人程某某、曾*、郭某某、王某某,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原审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原审被告人晁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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