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山寻衅滋事罪,关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建始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3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关*在本县业州镇“简尚艺族”理发店洗头时,不满该店员工李*在洗头区域走动,随即对其拳打脚踢,并用塑料凳及木凳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右侧第7肋骨骨折合并右侧液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关*与被害人李*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其主要内容为:被告人关*给被害人李*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420元,被害人李*对被告人关*表示谅解。

二、故意伤害

2014年9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关*在本县业州镇朝阳七巷1-5号游戏厅内与本县业州镇居民杨*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关*遂用拳头击打杨*面部,致其左侧颞叶、额叶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关*与被害人杨*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其主要内容为:被告人关*给被害人杨*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被害人杨*对被告人关*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杨*的陈述笔录,证人范*、肖*、孙*、刘*、罗*的证言笔录,建人医司*(2013)法医鉴字第380号鉴定意见书及被害人李*的病历资料,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建人医司*(2014)法医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及被害人杨*的病历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2007)恩中法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假释执行通知书,五类监管对象登记表,(2009)建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建始县公安局业州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关*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关*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关*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关*所犯的寻衅滋事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关*到案后坦白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被告人关*所犯的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关*给被害人李*、杨*均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对其所犯二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对其所犯的二罪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关*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偏轻,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关*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人关*数罪并罚后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关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