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建始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27日,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同年8月27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甲及其辩护人谭*乙,被害人廖*、舒*(二人系夫妻)及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湖北*务所律师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0时许,被告人谭*与本县某集镇居民舒*在某集镇一“麻将馆”中因打麻将发生口角,经旁人劝解后舒*回至家中。被告人谭*随即又邀约本县某镇某村村民朱*(在逃)至舒*家楼下挑衅舒*的丈夫廖*,舒*夫妇下楼后,二作案人在舒*家门前街道上对廖*和舒*实施殴打,致廖*面部创口达2cm,胸部、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均达15cm2以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舒*头皮血肿,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达15cm2以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谭*与被害人廖*、舒*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谭*给被害人廖*、舒*一次性赔偿了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被害人廖*对被告人谭*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舒*的陈述笔录,证人朱*、向某乙、黄*、王*、温*、胡*、黄*、郑*、覃*、刘*、张*、向某丙的证言笔录,建人医司*(2013)法医鉴字第405号、4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二被害人的伤情照片,接受案件回执单,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浙江*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二被害人的户籍资料及出具的领条,被告人谭*甲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给二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廖*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谭*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之间判处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