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8年11月24日,被告人胡*与朋友李*、向*(另案处理)等人在白土坡梦园酒吧喝酒娱乐后,李*等4人欲坐何*驾驶的鄂Q73774号面的车去西壤坡,胡*威胁何*,不准何*承运李*等人,并与何*发生口角。随后,何*将李*等4人送到西壤坡,收取车费20元。胡*得知何*送了李*等人并收取了20元车费后,极为不满,遂邀约向*、李*、羿*、李*等人从西壤坡追至黄土坡邮政局门前,对何*拳打脚踢,向*持刀刺伤何*手膀,致使何*右尺神经断裂、右肱三头肌部分断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重型。案发后,被告人胡*与被害人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胡*赔偿被害人何*经济损失36200元,并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湖北*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巴东县公安局调解协议书、何*、胡*的申请书、领款收据、听取被害人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向冯、谭*、向*、江*、刘*的证言;
3、被害人何*的陈述;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
5、鉴定结论:湖北省巴东县楚峡司法鉴定所司鉴字[2008]第195号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酒后滋事,无故阻扰素不相识的何*运送李*等人未成,遂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何*,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告人胡*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其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公告